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政策问答库  -  其他

(民政)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丢失如何办理?

  (1)证书丢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2)经办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申请报告、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若正副本只丢失一个,把另一个证书交回到登记管理部门补办(如果是法定代表人自己来办理,则携带本人身份证,不用授权委托书);

  (3)登记管理部门重新打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扫一扫

在手机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杭锦旗人民政府
承办:杭锦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 15062502000111号
蒙ICP备17001082号-1
网站标识码:1506250006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