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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问: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经过哪些程序?

    (1)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终止民办非企业单位决议。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银行流水,有剩余财产的还需提交捐赠收据,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账本及有关财务凭证自行留存;

  (5)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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