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业务主管单位是确定的,通常情况下,社会团体一般不需要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但是,确需变更的,社会团体要按照章程履行程序,给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章程;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1套);
(7)会议纪要(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