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二、监测。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三、预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四、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b.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c.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互通信息。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再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及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响应措施
1.旗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可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旗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同时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旗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承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将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及时转交地方疾控部门实施隔离、留验。
(7)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准确把关,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苏木镇、社区、嘎查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和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相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防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级别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措施。
(4)督导检查。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督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城内应急处理工作。
(5)信息通报。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及时排除或确诊疑似病人。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报告工作。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调查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计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追踪调查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查明传播链,并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相关足量的标本,送市、自治区或国家应急处理实验室进行分析和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按照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全旗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防控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盟市、旗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响应措施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预案,成立自治区指挥部,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自治区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预案,成立自治区指挥部,设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综合评估疫情,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省份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预案,成立市指挥部,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用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支持。
(2)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综合评估事件。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Ⅵ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Ⅵ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旗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评估事件。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自治区指挥部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