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着力在监督对象重点上做到共谋。强化信息互通,共商联动监督计划,事前充分沟通,确保有的放矢。一是巡察办制定巡察方案、审计局制定审计计划前,注重从巡察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中“找寻”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掌管资金量大等重点单位、领域,通过事前沟通协商确定联动监督对象、方式。二是巡察和审计每年初相互提供巡察年度计划和审计年度计划,事前加强沟通研判,统筹确定“巡审专项联动”单位,明确进驻时间、工作方式、人员力量、协作配合、日常联络等联动事宜,促进监督更加聚焦。
二、着力在精准发现问题上做到共商。加强动态协作、会商研判,拓宽发现问题渠道。探索实行中期会商或联席会议机制,推动破解各自监督过程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通过同步定向发力开展巡审专项联动,针对审计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会同巡察办及时商讨研判问题性质。
三、着力在深化成果运用上做到共促。探索建立巡审监督报告移交共享机制,及时将巡察报告、审计报告成果按程序相互移交、共享,推动成果共享规范化、程序化。一是旗审计局紧紧围绕部门执行率、绩效目标实现,突出对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三重一大”“三公”经费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将被审计单位巡察整改情况纳入审计监督重点内容。二是旗委巡察办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和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分析评估的重要内容,压实被监督单位整改主体责任。对于“巡审”发现的共性问题,通过集中研判,共商治本措施,共促问题整改,确保巡察利剑作用和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同步发挥,切实提高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