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市监撤罚〔2025〕001号
胡吉勒图 、达楞其其格:
由本局于2024年1月3日立案调查胡吉勒图、达楞其其格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销售药品一案,在法定程序规定的时间内于2024年5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市监处罚〔2024〕第023号),因办案机构对当事人处罚幅度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我局2024年5月8日下达的《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市监处罚〔2024〕第023号),并将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前,你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按法定程序重新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于你,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以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