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环罚决字〔2024〕7-27号
杭锦旗泰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5528309037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109国道南汽车城西
法定代表人:牛在连
2024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岳文祥、韩超宇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调取你站3日内上线车辆数据,发现你检测站机动车检测站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GB3847-2018)和(HJ1237—202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检验机动车,具体情况如下:①蒙K007114长城皮卡车检验过程数据中第58秒至62秒显示发动机功率开始减小,发动机转速从2366转降至1736转,第98秒至120秒发动机功率开始减小,发动机转速从2294转降至1906转;车辆OBD数据中第58秒至62秒油门开度减小,发动机转速降低(从2366转降至1736转),车辆OBD数据中第98秒至120秒油门开度减小,发动机转速降低(从2294转降至1906转),证明检验过程中存在减小油门现象,导致检验结果判定错误,授权签字人对车辆检验过程数据未审核,最终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报告》为虚假报告,该机动车检验费用为550元;②蒙KQS611长城皮卡车检验过程数据中第129秒至140秒显示发动机功率开始减小,发动机转速从2150转降至1470转,第173秒至190秒油门开度开始减小,发动机转速从2924转降至2494转且全程车速为0;车辆OBD数据中第129秒至140秒油门开度减小,发动机转速降低(从2150转降至1470转),车辆OBD数据中第173秒至190秒油门开度减小,发动机转速降低(从2924转降至2494转),证明检验过程中存在减小油门现象,导致检验结果判定错误,授权签字人对车辆检验过程数据未审核,最终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报告》为虚假报告,该机动车检验费用为450元;③蒙K41143东岳牌货车检验过程数据中第121秒至125秒显示发动机功率开始减小,发动机转速从2290转降至1785转,第182秒至196秒发动机功率开始减小,发动机转速从1954转降至1840转,证明检验过程中存在减小油门现象,导致检验结果判定错误,授权签字人对车辆检验过程数据未审核,最终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报告》为虚假报告,该机动车检验费用为850元;④蒙KB518Y长城皮卡车检验过程数据中第59秒至62秒显示发动机功率开始减小,发动机转速从2679转降至1981转,第98秒至120秒发动机功率开始减小,发动机转速从2718转降至2099转;车辆OBD数据中第58秒至62秒油门开度减小,发动机转速降低(从2736转降至1981转),车辆OBD数据中第97秒至120秒油门开度减小,发动机转速降低(从2722转降至2099转),证明检验过程中存在减小油门现象,导致检验结果判定错误,授权签字人对车辆检验过程数据未审核,最终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报告》为虚假报告,该机动车检验费用为450元,合计4辆车检测费用共23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1.2024年10月18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你公司陪同检查情况及现场资料调取情况。
证据二:2024年10月18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共1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检测站长刘海清、授权签字人张呈如及引车员李文进行调查询问,并调查你公司4辆检验过程数据及检验结果进行调查取证,以及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测站长刘海清的陪同下调取四辆机动车检测数据并确认签字。
证据四:你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企业为杭锦旗泰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检测站长刘海清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7-27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第六类、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序号35)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叁佰元整(¥112,3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