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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开垦林地草原行为的通告

各苏木镇(管委会)、各嘎查村、广大农牧民、土地承包人、农机具所有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林地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全面推动林草生态事业发展,持续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发布如下通告:
  (一)禁止非法开垦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的,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非法开垦草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非法开垦草原二十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广大农机具所有人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在受雇开垦土地时,一定要和雇主核实被开垦土地性质,查看证明土地性质的相关文件(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等)。如果雇主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不能证明土地类型为可开垦土地的,不得擅自开垦。如果明知为林地、草原或不查看相关证明文件,而继续受雇于人帮助非法开垦土地,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按照共同犯罪依法从严查处。
  (四)广大土地承包人承包土地时,要查看村委会、苏木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看清土地类型是否为可开垦的土地。如果土地所有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不能证明土地类型为可开垦土地的,不得擅自开垦、破坏地表植被。如果明知为林地、草原或不查看相关证明文件,而继续承包土地非法开垦破坏林地、草原,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从严查处。希望广大土地承包人要认清形势,遵守法律,共同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执行,继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杭锦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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