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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抽检的6批次食品不合格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的5家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附件: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抽检的6批次食品不合格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的5家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杭锦旗独贵塔拉李二平榨油房(1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纯胡油”(生产日期:2024年02月02日)样品数量:2瓶;备样数量:1瓶,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KOH);检验机构:奥迈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未制定相关处罚条款,因此无处罚依据,故无法对其相关生产单位作出相应处罚。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
  二、杭锦旗独贵塔拉意信德生活超市(1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鲜贡菜”(购进日期:2024年03月08日)抽样基数:9袋;备样数量:3袋;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机构:奥迈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且有充分证据标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1.免于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整(人民币28元整)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1.免于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整(人民币28元整)
  三、杭锦旗吉日嘎朗图祥和商店(1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03月06日)样品数量:4kg,备样数量1.9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检验机构:奥迈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且有充分证据标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2.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2.免予行政处罚
  四、杭锦旗吉日嘎朗图民利百货超市(1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瓜”(购进日期:2024年03月06日)样品数量:3.06kg,备样数量1.5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检验机构:奥迈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且有充分证据标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
  2.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
  2.免予行政处罚。
  五、杭锦旗亿利东方幼儿园(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盘子”(消毒日期:2024年03月07日)样品数量:908ml,备样数量454ml;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机构:奥迈检测有限公司。
  2.样品名称:“小碗”(消毒日期:2024年03月07日)样品数量:920ml,备样数量460ml;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机构:奥迈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且有充分证据标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1.免于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整(人民币28元整)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1.免于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整(人民币28元整)    
  特此通告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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