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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内蒙古铭驰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决字〔2024〕7-6号
内蒙古铭驰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MACK7W7KOF                  
地址: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敖楞乌素嘎查三社122号
法定代表人:郝小琴
  2024年4月26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岳文祥、韩超宇对内蒙古铭驰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铭驰独贵塔拉五万吨费托蜡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建成规格型号为YY(Q)W-350Y(Q)的卧式锅炉、规格型号为LHS1-0.09Y(Q)的立式锅炉、反应罐、蒸汽搅拌罐、油罐和大小锅炉房(分别112.53平方米和19.96平方米),项目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属于擅自开工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30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6日)、现场照片和2024年4月22日内蒙古昌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拟了解财产市场参考价涉及的内蒙古铭驰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文号内昌信资评报字〔2024〕第006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7-6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符合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一项,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该项目属于已开始项目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尚未建成,处罚总投资额1%以上,不足1.5%,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99,960元,经会议研究决定对该企业按照总投资金额的1.3%进行处罚。我局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行;
  2.给予罚款贰仟伍佰玖拾玖元肆角捌分(¥2,599.48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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