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部门:吉日嘎朗图镇人民政府 填表时间:2024年4月17日
序号 |
旗县 名称 |
苏木乡镇名称 |
赋权行政执法 事项数量 |
赋权行政执法 具体事项 |
鄂尔多斯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执法事项数量 |
鄂尔多斯市地方性法规设定 行政执法具体事项 |
1 |
杭锦旗 |
吉日嘎朗图镇 |
56 |
1.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2.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3.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4.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5.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6.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7.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8.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9.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10.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1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盏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12.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13.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14.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15.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16.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17.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8.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9.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20.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21.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22.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23.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24.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25.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6.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27.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28.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29.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30.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31.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2.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33.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34.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35.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36.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37.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38.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39.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40.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41.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42.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43.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44.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45.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46.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47.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48.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49.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50.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51.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52.对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处罚。 53.对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处罚。 54.对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55.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56.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6 |
1.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的处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2.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处罚。 3.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随意堆放畜禽粪便;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的处罚。 4.随便便溺、乱扔杂物;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5.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处罚。 6.未经批准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