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执法检查,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民、监管不严等问题,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优化发展环境,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68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我局在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价格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四条 根据价格法律法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录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数据库。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以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70%,自2017年始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覆盖。
第六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根据“价格行政执法证”,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数据库中成员必须是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并根据价格执法资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名录数据库录入从事价格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工作部门和执法证号码等。未进入数据库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八条 按照价格监管实际需求,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库依据市场主体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和比例,动态调整。
第九条 根据价格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通过旗政府网发布本部门的检查计划。
第十条 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被抽查了的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一条 检查从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抽查前,通过摇号、机选或抽签等方式,从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实行“递补抽取”机制。抽取过程予以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开展监督检查,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在5%左右。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但是,对于进入信用信息库,信用评级为“差”状态、有投诉举报或已掌握有违法线索的市场主体经营者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三条 实施检查计划,可以采取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可以通过摇号、机选或者抽签等方式在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第十五条 在对单个被抽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抽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 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鄂尔多斯信用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重点对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特别注重做好价格改革后的监管衔接工作,加大对新近放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抽查监管力度、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行业和领域,需要重点检查,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九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查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2月12日起实施。
杭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