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杭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托单位:杭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委托事项(权限)
详见《杭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二、委托单位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委托期限
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19日。委托期限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修订,委托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进行更新委托或重新委托。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及执法范围
负责杭锦旗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监督检查。
五、委托责任
1、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并全力协助受托单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2、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单位应当建立行政处罚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
4、委托单位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5、委托单位监管责任主体不变,应当对违法案件进行认定和技术核准。对涉及资质管理和专业性较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委托单位应当查清和提供违法行为事实,通过转办方式交由受托单位实施处罚。
6、受托单位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7、受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者,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受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超越委托范围的执法行为,承担超越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8、受托单位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各执一份,由委托单位报本级司法局、编办、政务服务局备案一份。
杭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序 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一条第(一)项 |
2 |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一条第(二)项 |
3 |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一条第(三)项 |
4 |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一条第(四)项 |
5 |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一条第(五)项
|
6 |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一条第(六)项 |
7 |
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一条第(七)项 |
8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一条第(八)项 |
9 |
对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九条第(三)项 |
10 |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九条第(九)项 |
11 |
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12 |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13 |
对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4 |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15 |
对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16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17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十四条第(一)项 |
18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十四条第(五)项 |
19 |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十四条第(六)项 |
20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 |
21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
22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
23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
24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25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第七十四条 |
26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四条 |
27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 |
28 |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第七十四条 |
29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
3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一条 |
31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2.《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二条 |
32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33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二条 |
34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
35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三条 |
36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以及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及相关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五条 |
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取消、变更人才交流会时间、地点、规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 |
38 |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39 |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40 |
对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对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41 |
对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42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
43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44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45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46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
47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48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49 |
对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
50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
51 |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52 |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册,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53 |
对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
54 |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 |
55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
56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57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 |
58 |
对缴费单位有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
59 |
对用人单位未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给退休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
60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
61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
62 |
对违反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
63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 |
64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
65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
66 |
对民办学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为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67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以及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及相关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五条 |
68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取消、变更人才交流会时间、地点、规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 |
69 |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70 |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71 |
对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对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72 |
对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73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74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75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76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
77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
78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79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80 |
对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
81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
82 |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83 |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册,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84 |
对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
85 |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
86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款 |
87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款 |
88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 |
89 |
对缴费单位有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
90 |
对用人单位未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给退休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
91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
92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
93 |
对违反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
94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 |
95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
96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97 |
对民办学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为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