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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锦旗政务服务中心政事权限清单的公示

   一、总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等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杭锦旗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杭党编发〔2021〕16号)等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业务管理部门、旗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相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1.领导政务服务中心做好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廉政建设。 

  2.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3.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备案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强化结果运用。 

  4.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人员岗位聘用。 

  5.按程序核准事业单位章程,并按照章程指导、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所属部门国有资产管理。 

  7.负责审核批准政务服务中心公务支出项目。 

  (二)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3.做好文书及档案管理工作。 

  4.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分工方案。 

  5.协助做好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作为干部考核依据。 

  6.按程序任命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同志。 

  7.承担旗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保障、后勤服务工作。 

  8.承担为进驻部门和单位提供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信息获取等服务工作,承担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绩效评估、考核评优等工作。 

  9.承担“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四办”等相关改革措施在政务服务大厅的推动落实工作。 

  10.协助局机关开展政务服务咨询、指导、协调和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的代办、帮办等服务工作。 

  11.负责在政务服务大厅推行“综合一窗受理”模式,承担相关单位委托事项的受理、办理,做好一窗受理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聘用等工作。 

  12.承担企业和群众对旗政务服务大厅及进驻部门和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置工作。  

  13.协助局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及政务热线等工作 

  (三)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职责 

  1)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方案 

  2管理全旗机构编制     

  3统筹党政群机关职能职责调整,审核审批全旗股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立、调整和领导职数等事宜。 

   2.人社部门管理职责 

  1)核定事业单位工资总额。 

  2)确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3)管理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 

  4)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5)及时为事业单位因工受伤职工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3.组织部门党建工作管理职责 

  1)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 

  2)推进党的政治建设。 

  3)深化党的思想建设。 

  4)提升党组织建设质量。 

  5)建强党务队伍。 

  4.财政部门财务资产管理职责 

  1)管理全旗各项财政收支。 

  2)审核批复部门的年度预决算。 

  3)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二、政事权限清单事项表  

事项 

类别 

政事权限关系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备注 

    

    

  党建 

  工作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负责政务服务中心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2.开展政治理论学习。 

3.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4.发展党员。 

5.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党组织的纪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4.《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6.《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 

1.遵照旗政务服务局关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2.配合旗政务服务局做好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干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党组织领导班子审批。 

2.党组织成员备案管理。 

3.确定发展对象名额、审批预备党员。 

4.党费管理。 

1.组织部门审核党组织成员备案报告并做好党组织成员的日常监督; 

2.旗直机关工委负责审核把关发展党员流程并审批预备党员; 

3.旗直机关工委负责核准并管理党费。 

4.旗直机关党委审核批复党组织领导班子选举请示、选举结果并备案; 

    

    

  机构编制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1.请示机构编制事项。 

2.机构编制年度报告。 

1.党组根据所属事业单位需求,提出事业单位改革、重大体制机制调整、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的动议方案。 

2.审核所属事业单位请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3.将所属事业单位请示调整的机构编制事项,统一以党组名义,报旗委编委或旗委编办。 

4.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况,执行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情况,以及事业单位职责、机构、编制、职数的变化情况向旗委编办书面报告。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请示机构编制事项。 

2.机构编制年度报告。 

1.在重大体制机制调整、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2.对请示的事项开展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 

3.向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况,执行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情况。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按程序审核审批机构编制。 

2.管理机构编制报告。 

    

1.编制部门对现有机构编制运行、职责任务履行、与事业单位改革政策衔接、调整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进行研究论证。 

2.编制部门负责对机构编制报告的管理,建立登记、查阅、利用等有关制度,依托实名制管理平台对机构编制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发现有漏报事项的,及时提醒纠正,必要时可要求补报或者重新报送。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干部 

  人事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1.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2.做好干部日常监督。 

3.审议中心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方案。 

4.负责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考核结果及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研究推荐后备干部。  

5.审核研究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 

6.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并组织实施。 

7.组织、审核中心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转正定级、调动及退休审批工作。 

8.制定干部培训计划,指导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培训。 

9.培养、考察和推荐使用干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分工方案。 

2.协助做好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作为干部考核依据。 

1.拟定干部人员分工与岗位设置方案。 

2.推荐内设机构负责人。 

3.对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晋职、晋级提出考核建议。 

4.组织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07〕131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 

2.核批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人员聘用岗位。 

3.核批公开招聘和调动编制内工作人员,核批公开招聘计划、结果。 

4.核准高层次人才范围及单列绩效工资。 

5.核批职称评审结果。 

6.备案年度考核结果。 

1.核批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核定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核实岗位聘用情况,备案岗位聘用结果。 

2.审核中心公开招聘岗位条件,核实公开招聘结果,并予公布;审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申请。 

3.根据中心高层次人才实际情况,自主确定高层次人才范围。 

4.备案并公布职称评审的操作方案和评审办法,审核职称评审结果,审批发证。 

5.备案中心年度考核结果。 

1.《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内人发〔2007〕132号);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区直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实施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90号)。 

4.《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07〕131号) 

    

    

    

    

    

    

    

    

  业务 

  运行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对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1.指导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2.对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22号2019年10月23日);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3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开展政务服务中心工作 

1.承担旗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保障、后勤服务工作。 

2.承担为进驻部门和单位提供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信息获取等服务工作,承担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绩效评估、考核评优等工作。 

3.承担“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四办”等相关改革措施在政务服务大厅的推动落实工作。 

4.协助局机关开展政务服务咨询、指导、协调和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的代办、帮办等服务工作。 

5.负责在政务服务大厅推行“综合一窗受理”模式,承担相关单位委托事项的受理、办理,做好一窗受理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聘用等工作。 

6.承担企业和群众对旗政务服务大厅及进驻部门和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置工作。  

7.协助局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及政务热线等工作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2019年10月23日);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3.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3号 

4. 中共杭锦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杭锦旗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杭党编发〔2021〕16号)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支持和配合做好政务服务各项工作。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22号2019年10月23日);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3号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和指导工作。 

1.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收支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抓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2.财务预决算及公开、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相关财政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7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负责制定本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收支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抓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及公开、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工作,相关财政资金管理与绩效管理工作。 

3.制定并实施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7号)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审批国有资产购置、处置。 

(一)旗财政局 

1.财政局负责审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报废、报损。 

2.审核各类资金使用情况。 

3.批复预算、决算。 

(二)旗审计局 

负责相关工作审计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6.《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号) 

    

  

  三、附则 

  (一)事项类别:按照改革试点文件规定,分解为党建工作、干部人事、收入分配、财务资产、业务运行五个方面。 

  (二)政事权限关系:党建工作、干部人事、收入分配、财务资产方面包括旗政务服务中心职责、旗级相关综合部门职责;业务运行方面包括业务管理部门职责、旗政务服务中心职责和旗级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其中,业务管理部门职责指按照相关要求需要业务管理部门(旗政务服务局)审定的相关事项;旗政务服务中心职责指中心自行决定的相关事项;相关综合部门职责指需要组织、编制、机关工委、财政、人社等综合部门核准的事项。 

  (三)事项名称:属事项类别项目的子项,为具体任务名称。 

  (四)主要内容:事项名称的具体任务,细化为某项具体工作。 

  (五)实施依据:确定该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本清单自公布起施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本清单有关内容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政务服务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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