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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自然资源局致杭锦旗各企业的一封信

杭锦旗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
  凝心聚力,砥砺前行。企业有活力,发展有动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全力打造“暖城·五心”营商环境品牌,杭锦旗锚定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持续增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坚持“靠前一步,主动服务”,持续推行“345”工作模式和九项创新举措,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切实推动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持续向好。为避免企业由于违法违规用地造成的不良后果,杭锦旗自然资源局特提醒、告知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务必要在开工前取得“两书三证”方可开工,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意见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所示:
  ①用地预审选址☞负责股室:一站式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477-6639731)
  用地单位请第三方编制选址研究报告并邀请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旗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待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用地单位相关要件齐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②完成组件报批☞负责股室: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股(联系方式:0477-6639003)
  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将要件资料提交旗自然资源局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然资源厅审批,待自然资源厅批复后,由我局一站式服务中心出具《规划条件意见书》。
  ③土地供应程序☞负责股室:行政审批股(联系方式:0477-2276567)
  杭锦旗自然资源局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国土地市场网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同时发布出让公告(其中法定公告20个自然日、法定挂牌10个自然日,节假日除外),挂牌截止1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含发布成交法定公示5天,保证金转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在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④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负责股室:行政审批股(联系方式:0477-6639731)
  建设单位请第三方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论证通过后报规委会(或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待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否则,对于不符合规划用地的建筑将被拆除;符合规划但造成违法违规用地的将面临土地违法每平米100元-100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没收;未取得规划手续先行开工建设的处以工程造价5%—10%的罚款;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生的违法用地在报批时需要按每亩10万元的价格购买增减挂钩指标。任何未批先建、未供即用、少批多用,随意通过租赁、流转等方式使用土地,占用或破坏耕地的行为都不可行。
  我们深知每一个企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理解你们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然而,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必须遵守法律的底线。希望全旗的企业负责人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为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做出贡献。如果大家有合理的用地需求,欢迎咨询杭锦旗自然资源局,我们将热忱做好用地保障服务工作。
  
 
杭锦旗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
温馨提示:企业投资类项目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项目选址阶段:负责股室:一站式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477-6639731)
  1.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项目为单独选址项目,需要用地单位请第三方编制选址研究报告并邀请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旗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规委会或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约每月召开一次)。
  2.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项目如符合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可直接报规委会议审议;如不符合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需用地单位请第三方编制规划调整报告并邀请专家论证,论证后通过后报规委会审议(约每月召开一次)。
  待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用地单位相关要件齐全;我局在8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法定20个工作日)。
  (二)征地阶段:负责股室:土地储备中心(联系方式:0477-6630066)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法定10个工作日)。
  2.制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上报旗政府批复(约10日),待批复后公开发布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法定30个自然日)。
  3.进入征地环节(具体时间视项目规模、位置而定)。
  (三)组卷报批阶段:负责股室: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股(联系方式:0477-6639003)
  1.批次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范围内,经济开发区用地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城镇批次用地(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 告目录的开发区)必须位于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内;
  2.单独选址类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外或部分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部分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
  3.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将要件资料提交旗自然资源局(8个工作日),通过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查(约20日,如旗政府提出补正意见须重新组件上报),审查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8个工作日,批次用地5个科室会签、单独选址项目8个科室会签,如各会签科室提出补正意见须重新组件上报),之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约15日,如市政府提出补正意见须补正后上报),通过后报自然资源厅审批(10个工作日,批次用地7个处室会签、单独选址项目9个处室会签,如各会签处室提出补正意见须补正后上报)。待自然资源厅批复后,由我局出具《规划条件意见书》。
  (四)供地阶段:负责股室:行政审批股(联系方式:0477-2276567)
  杭锦旗自然资源局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国土地市场网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同时发布出让公告(其中法定公告20个自然日、法定挂牌10个自然日,节假日除外)挂牌截至1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含发布成交法定公示5天,保证金转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证》。
  (五)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阶段:负责股室:行政审批股(联系方式:0477-6639731)
  建设单位聘请第三方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论证通过后报规委会审议(约每月召开一次)。待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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