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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林业和草原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1

机构信息

1、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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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最新法定职能

3、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4、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5、二级站室概况

二级站室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2

政策文件

1、法律、法规

国家、省有关造林绿化,资源管理、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产业发展、生态旅游、林权改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资源管理股、项目管理股、森防站、自然保护局、濒危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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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有关造林绿化、资源管理、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产业发展、生态旅游、林权改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的规章

3、其他政策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制定或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市林草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定或市林草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县林草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定或县林草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3

依申请公开和年度报告

1、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次年1月31日前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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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

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

4

综合管理

1、动态信息

林业行业要闻、工作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

办公室、党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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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公告

林业行业相关通知通告

3、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

5

互动交流

建议提案

有关林业领域问题的人大、政协会议提案答复公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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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统计信息

统计数据

1、统计依据:各类统计指标、依据文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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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计报告:经审核可公开的林业统计数据形成的报告文件

7

人事管理

1、人事任免

林草局人事任免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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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录入

林草局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遴选、选调的通知公告等相关信息

3、人才管理

林草局人员招聘、人才引进、专家管理、人才评选、职业资格管理和相关工作信息

8

财务管理

1、预决算管理

林草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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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公”经费

林草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3、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信息

9

规划设计

1、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中长期规划计划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项目管理股、资源管理股、自然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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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全文

3、政府采购

林草局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信息

 

10

行政事业性收费

植被恢复费

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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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三大攻坚战

林草局关于脱贫攻坚、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污染防治攻坚战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党建办、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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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生工程

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护林员选聘等民生信息

3、重大建设项目

市、县级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和社会效果等信息

12

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处罚、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利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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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涂改标签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13

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采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珍稀林木初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许可、临时占用草原许可、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审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初审、临时占用林地初审、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权利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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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强制

对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的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的强制措施、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强制措施、办理林业行政、治安案件登记保存、办理治安案件扣押、办理治安案件拘留、办理治安案件强行带离现场、办理治安案件传唤、强制传唤、办理治安案件盘问、继续盘问、收缴采伐许可证、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强制措施、办理治安案件强制约束、对无证运输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强制措施、责令限期治理、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代为补种树木、

每一项行政强制适用的情形、形式层级、审查类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办结事项、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本)、《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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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业行政、治安案件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恢复原状、

 

 

15

行政给付

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每一项行政给付的行政层级、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森林防火条例》(199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本)、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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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检查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种子质量监督检查、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监督检查、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检查、对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监督检查、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的监督检查、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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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草原、基本草原的监督检查、对旅游经营者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责任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监督管理、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监督、对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的监督检查、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17

行政奖励

对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奖励、对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奖励、对预防森林病虫害方面做出贡献的奖励、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对林木良种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奖励、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对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

每一项行政奖励的行使层级、奖励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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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其他行政权力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对采集野生植物的审核、

每一项权力的行使层级、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本)、《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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