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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县域商业“试点县”绩效与验收实施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杭锦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依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杭锦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杭锦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杭锦旗工信和科技局、杭锦旗财政局、农牧由自治区财政厅、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下达的用于支持杭锦旗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经杭锦旗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农牧局遴选,经杭锦旗人民政府认可,经自治区商务、财政、农牧厅备案纳入杭锦旗县域商业“试点县”建设重点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024—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期间。“试点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从评为“试点县”重点项目当年起,到下一年度的12月底。
  第二章 绩效评价
  第四条 “试点县”建设工作绩效评价的开展。旗工信和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财政局、农牧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5年10月开展对杭锦旗县域商业试点县“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绩效评价的开展。旗工信和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财政局、农牧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5年10月开展对杭锦旗县域商业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试点县绩效评价标准。试点县绩效评价指标根据《杭锦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创建方案》目标要求、重点任务、重点项目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商务厅、财政厅等相关要求制定,重点评价。
  第七条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标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依据企业上报最终版的《重点项目申请表》中的总体绩效、建设内容等相关要求进行制定,重点评价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
  第八条 绩效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上报杭锦旗县域商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针对试点县”建设工作与“重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文件,并约定整改期限,对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上报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征求处理意见。
  第三章 重点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重点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由实施企业向杭锦旗工信和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商务局联合财政、农牧局赴项目现场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条 企业验收提请材料。企业提请验收材料包含:项目立项、项目入库(商务厅)、项目建设方案、项目预算、项目完工决算、支出发票、支付凭证等。
  第十一条 验收结果应用。验收结果需旗商务、财政、农牧局联合确认后报杭锦旗县域商业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旗人民政府专栏进行公示并提请鄂尔多斯市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复核验收结果。经公示无异议且盟市复核结束后,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商请财政局进行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在下发绩效工作与验收工作通知中应明确绩效评价标准与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杭锦旗县域商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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