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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2020—2022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共2000万元。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规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五大功能板块建设: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村级服务站建设与运营、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及宣传推广。 

  第四条 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打造旗、村三级仓储物流配送体系等,计划投入资金600万元 

   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建旗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开发运行旗级电子商务服务系统等,计划投入资金300万元 

   村级服务站建设与运营资金主要用于升级打造7个镇级电商服务站,保证村级电商服务覆盖率达到100%等,计划投入资金300万元 

   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品牌建设完善旗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完善农村电商营销服务体系,建设旅游电子商务营销体系建设农产品上行推广体系等,计划投入资金700万元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及宣传推广资金主要用于完成电子商务培训3500 人次以上(其中专业技能培训不低于500人次),确保孵化不少于40家电商创业企业,开设不低于20 家网店,培训对象满意度达90%以上等,计划投入资金100万元 

   以上各项工作资金如有结余,将由全旗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报旗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使用。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旗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监督管理。全旗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是示范项目的主管机构,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监督检查、跟踪服务、绩效评价和总结验收。全旗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负责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杭锦旗工信和科技局作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落实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各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实施,起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文件,解决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一)企业选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购买服务、政府招标采购的办法遴选项目主体运营承办企业,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实施有成效的企业等主体进行资金补贴奖励,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项目承办企业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实施必须按其承诺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标准、建设时限进行投资和建设。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额度、建设标准、建设时限等约定事项,不予拨付专项资金。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商建字201614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项目检查和验收。全旗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对项目申报程序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公平、公开、公正。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项目建设整体验收合格后,向上级部门上报验收情况。 

  (三)专项资金拨付。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拨付审批程序,按照项目时间进度要求和项目投资预算,由承办企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全旗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拨付。其中,旗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人员培训等可根据项目进度,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其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全旗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四)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项目资金应设立财政专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全旗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全旗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项目承办企业须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相关硬件设施或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对骗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处理。 

  (五)组织领导。全旗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专项资金使用跟踪检查,严控项目建设进度、工作质量及专项资金安全使用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全旗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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