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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行业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的函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5号)规定,现将部分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企业的加价标准明确如下:
  一、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2021年度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行业中,列入自治区落后产能的限制类企业(生产设备)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淘汰类水泥、钢铁企业(生产设备)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0.4元、0.5元,淘汰类除水泥、钢铁的其他行业(生产设备)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
  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2021年及以前年度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用电按年执行,每年根据上年实际电耗水平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其中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铝液电解用电(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下同)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13800千瓦时的,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水泥、钢铁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电网企业根据自治区工信厅公布的企业(生产设备)名单和我委公布的加价标准,按照企业(生产设备)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加价电费,并从今年3月起按月将执行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及收取加价电费等情况报告我委。
  附件:1.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2.钢铁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4日
   附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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