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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9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鄂尔多斯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道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26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铁路交通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事件分类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和《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规定,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加强隐患排查整治,采取先进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技术,提升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能力。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应当及时 组织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快速抢通铁路线路,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公众的基础作用,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区域合作和部门协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快速应对机制。 
  5.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发挥事业单位、社区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动员企业及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同时,增强公众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6.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7.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在应急管理中,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做到信息透明、信息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加强社会公众舆情管控,正确、有效引导舆情。 
  8.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事故的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评估事故的危害程度。 
  (六)应急管理内容和要求 
  1.制定应急预案:本预案由市铁路民航中心负责制定和完善。市各职能管理部门、鄂尔多斯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完善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救援队伍、资源调配、通讯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2.预案评估与修订:市铁路民航中心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以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应急演练:市铁路民航中心根据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鄂尔多斯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可由市铁路民航中心会同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在事发地联合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称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现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铁路民航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驻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处、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专用通信局、市铁路民航中心、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市铁路民航中心开展新闻发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引导。 
  2.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协助处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外籍人员伤亡的对外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协助做好外国记者现场管理。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驻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提供铁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安全。 
  4.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事发地道路交通实施管制,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管控。 
  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中属于政府职责的经费,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抢险道路畅通,并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铁路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8.市应急管理局:协助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铁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1.市专用通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工作。 
  12.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监督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 
  13.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14.市铁路民航中心:负责指导地方铁路、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业主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救援队伍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履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等职责。 
  15.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企业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工作,并负责四级响应的应急处置。 
  (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铁路民航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铁路民航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旗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和上报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文电、相关简报的起草办理工作,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现场指挥部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按照《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有关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相关领导靠前指挥,组织开展救援处置。 
  (五)地方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指导工作。 
  (六)专家组 
  市铁路民航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成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预警 
  (一)预防预警机制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强化预警信息互通,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日常开展如下预警预防工作: 
  1.建立会商机制,做好信息传递。当有关部门单位发布 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与水利、气象、 地震、应急管理等部门积极交流对接,加强信息分析,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2.针对其它(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对铁路交通运输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处置预警信息。 
  (二)预警信息收集 
  市铁路民航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建立健全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自动收集与集成各类安全监测信息;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三)预警信息处理 
  根据《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有关要求,可以预警的主要事件类型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等事故,且预警级别的确定和信息发布是由各级事件应对主责部门单位负责。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红色(一级)、橙色(二级) 
  预警信息时,视情调度预警地区各自领域应急防范措施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应急保障工作。 
  接到黄色(三级)和蓝色(四级)预警信息时,市铁路民航中心应当在预警区域组织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加密监测频次、加强预报预警、组织分析研判、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开展重点部位排查管控等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置的铁路交通事故,市铁路民航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分级响应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相关要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事件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如下分级启动建议: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启动实施一级应急响应; 
  2.初判发生重大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启动实施二级应急响应; 
  3.初判发生较大或一般事故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启动实施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三)响应责任主体 
  1.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应急预案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对突发事件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2.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是应急预案的重要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内部应急救援工作。企事业单位需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四)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发生时,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业务部门、应急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各自单位应急指挥场所组织开展先期应急保障工作;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应 急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市应急指挥部领受相关命令。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各级交通运输、卫生、民航、公安、应急管理及军队等部门单位应当掌握基本情况及当地应急抢险力量储备情况,迅速准备各项应急保障物资、队伍和装备,积极开展抢通保通、人员救治及有关抢险作业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积极开展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协助事故救援、自救互救工作。 
  (五)响应措施 
  当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市人民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企业、跨部门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采取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措施: 
  1.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目标和方案; 
  2.做好事故信息分析研判和情况摸排; 
  3.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做好跨省区、跨盟市、跨部门的协调调度和支援保障工作; 
  4.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应急队伍、装备、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和协调,派出工作组及技术专家赶赴现场给予指导; 
  5.做好与其它相关应急机构的联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情况。 
  发生三级应急响应事件时,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它应急力量支援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原则上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针对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市应急指挥部参照一、二、三级响应内容加强对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 
  (六)现场处置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发生一般铁路交通事故由旗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发生较大铁路交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当事故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处置重大、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协同联动:鄂尔多斯市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在自治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参加铁路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铁路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行动。 
  (七)应急响应终止 
  铁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周期事故影响不再扩大或者已经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铁路交通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二)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评估,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较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评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铁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市铁路民航中心协助调查评估。 
  (三)征用补偿 
  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 
  (四)保险理赔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并积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保险服务。 
  (五)信息发布 
  全市各级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处置、损失等相关信息。 
  (六)总结评估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抢险过程及使用的设备、工作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视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六、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市铁路民航中心负责定期组织针对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 
  (二)预案修订和评估 
  1.市铁路民航中心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 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 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 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3.全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三)宣传和培训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市铁路民航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铁路民航中心等有关单位及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救援知识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四)责任与奖惩 
  对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 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经费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二)物资装备保障 
  各旗区人民政府及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配备消防、医疗救护、搬移等设备,有效应对铁路交通事故。 
  (三)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旗区人民政府及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按照要求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四)应急资源的配置与调度 
  1.应急资源分类:包括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 
  2.资源配置原则:根据风险评估和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源。 
  3.调度流程:从接警、响应、处置到恢复的全部过程。 
  八、附则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铁路民航中心负责解释。 
  (二)预案管理 
  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各铁路公司等按照本预案履行相应职责,并根据需要制定完善各自应急预案,做到有效衔接。市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并完善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需与市其它职能管理部门的预案相衔接。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2.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4.应急物资清单 
  5.救援队伍 
  附件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Ⅰ级)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三)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四)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它铁路交通事故。 
  二、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Ⅱ级)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四)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五)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它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六)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 
  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它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它铁路交通事故。 
  三、较大铁路交通事故(Ⅲ级)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三)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四)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五)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六)中断其它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七)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决定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它铁路交通事故。 
  四、一般铁路交通事故(Ⅳ级)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三)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四)其它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附件3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5 
救援队伍
3.浩勒报吉起复救援小组
4.巴彦淖起复救援小组
5.鄂托克起复救援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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