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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金融扶贫贷款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各银行机构:
  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挂牌督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内金监发〔2020〕9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挂牌作战方案>的通知》(鄂金办发〔2020〕7号)要求,旗金融办对全旗范围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经排查,各苏木镇均不同程度存在一户申请多笔商业贷款、申请贷款额度过高(超过20万元),并将贷款资金用于孩子上学、看病、建房等非生产性支出,极大地增加了贫困户的返贫风险。
  各苏木镇、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梳理排查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举一反三,迅速整改。
  (一)切实满足扶贫小额信贷合理需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扶贫小额贷款需求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需求,以苏木乡镇为单位落实分片包干责任,按照实际情况划分责任,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能贷尽贷。根据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和符合贷款条件贫困人口贷款需求的变化情况,及时开展补充调查,准确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新增贷款需求,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能够及时得到贷款。逐户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需求调查摸底台账,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要注明额度、用途、期限等内容,经过村镇旗三级审核,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加强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
  (二)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回头看”,全面落实政策要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财农规〔2018〕13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各苏木镇要会同各承贷银行加大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金融扶贫贷款的排查整改力度,对存量扶贫小额信贷逐笔进行核查,重点解决扶贫小额信贷有担保或抵押、贷款用途不规范、贷款期限与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财政直接贴息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确保所有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全部符合政策要求,精准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金融扶贫贷款只能用于带动贫困人口发展产业项目,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债务偿还、购买汽车、建设房屋等非农牧业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对已标注为稳定脱贫户,要做好贷款到期后不再享受贴息政策的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告知。
  (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妥善处置逾期和不良贷款。各承贷银行要摸清贷款风险底数,预判贷款到期收回情况,详细掌握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投向、到逾期情况、风险程度、突出问题等底数,把握潜在风险点,分类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台账,制定化解处置方案,按月监测贷款处置情况。对已发生的逾期和不良贷款进行全面核实,找准原因,采取司法清收、展期续贷、风险补偿、挂账核销等多种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和化解。
  (四)贷款用途合规,开展“户贷企用”摸底排查和整改。按照《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7〕24号)相关政策规定,全面排查和纠正“户贷企用”问题,坚持杜绝新增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出现的扶贫小额信贷“户货企用”问题要合理处置和化解,对2018年1月1日前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贷款,要建立台账,加强监管,到期后及时收回,不再开展续贷、展期业务;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确保扶贫小额信贷用途合规,贷款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防止用于贫困户非生产性支出。
  (五)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梳理与整改发现的问题。逐条梳理历次巡视、检查和各类通报反馈问题,同时举一反三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自查,确保所有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各苏木镇要全面排查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用途、贷款金额等情况,积极与存在问题的贫困户沟通,有力有效扎实推进金融扶贫工作。旗扶贫办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扶贫支持对象的管理,监督政策性扶贫资金的合理、规范、有序使用。旗审计局要做好金融扶贫工作的各项审计检查工作,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管使用及安全。各金融机构要做好扶贫信贷的贷后管理,强化风险管控,确保扶贫对象精准。同时要建立长效监管监督机制,确保同一问题不再反复。对于已全面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整改台账,没有完成的问题要有具体的整改计划、措施和时限。
  (六)积极宣传引导,坚决杜绝扶贫信贷弄虚作假。要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金融精准扶贫信贷政策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贫困户对金融精准扶贫信贷政策的认识,加强对扶贫政策措施、对象用途和具体要求的理解和掌握,引导贫困户树立诚信意识、信用意识,用诚信、守信规范贫困户的贷款行为,努力营造群众靠金融谋发展、促增收的良好氛围。各苏木镇重点加大贴息信贷资金的流向和使用监督检查,杜绝信贷资金挪作他用或弄虚作假骗取扶贫信贷资金等行为。对于贴息信贷资金挪作他用或骗贷等行为,除收回信贷及贴息资金外,还将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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