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319
-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它
- 发布机构: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6年02月03日
- 名称: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杭政办发〔2026〕5号
- 时效性: 正常
-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03日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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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杭锦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3日
杭锦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全面提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二)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我旗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防范、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发〔2015〕145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市监特设发〔2024〕41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38号)、《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5〕69号)、《杭锦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政办发〔2023〕125号)、《杭锦旗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杭党办发〔2022〕12号)。
(四)响应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依次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Ⅱ级(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Ⅲ级(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Ⅳ级(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5.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3)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4)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5)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施救,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防止次生、衍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条块结合。在旗委和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履行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压紧压实所属行业特种设备“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规定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要力争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引导舆论;要快速形成处置方案,迅速开展应对工作;要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和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与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有效衔接,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
4.科学救援,持续改进。充分尊重专家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及时总结救援经验,持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装备、设施和手段,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不断增强人员素质和公众防患意识,力争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合理组建救援队伍做好物资储备、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指挥部设置
1.旗人民政府成立杭锦旗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旗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旗市场监管局和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旗市场监管局、旗应急管理局、杭锦经济开发区、旗委宣传部、旗公安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人社局、旗交通局、旗卫健委、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旗财政局、旗民政局、旗住建局、旗总工会、旗消防救援大队、旗气象局、旗自然资源局、旗能源局、旗工科局、旗教体局、旗文旅局、金融监管支局、旗水利局、供电分公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
2.旗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在现场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现场工作组(下称现场工作组),下设综合组、专业处置组、环境监测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小组,具体承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如有需要,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将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
(二)旗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旗委和旗人民政府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向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旗市场监管局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组织指挥杭锦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旗市场监管局开展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和调整杭锦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级别。
4.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向旗人民政府请求相关支援,协调、调配旗级专业应急队伍和各类应急储备物资,积极协调社会救援力量。
(三)旗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1.负责全面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组织召开应急响应小组会议,研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等。
(四)旗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
1.配合旗指挥部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旗指挥部总指挥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组织做好旗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旗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旗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督查、落实旗指挥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处置有关决策。
3.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并及时向旗指挥部报告。
4.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5.组建和管理旗特种设备专家库,并督促有关单位对全旗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6.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对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7.承担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旗应急管理专家组职责
在旗指挥部及旗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研究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初步分析研判事故原因,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为旗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工作,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
(七)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自治区、市级层面设立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旗级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根据事故设备种类、介质和事故主要表现形式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或建议;针对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提出措施及建议;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提出保全需求,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事故现场的保护;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收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旗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八)成员单位及职责
1.旗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本旗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向旗委和旗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置情况;指挥本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模板;建立和维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督导开展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和预案的制(修)订工作。
2.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旗委宣传部根据旗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
4.旗公安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5.旗人社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参保伤亡人员工伤(工亡)认定、工伤(工亡)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6.旗交通局参与协调交通运输行业特种设备车辆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织应急救援运输车辆的调度保障;组织实施道路抢险清障作业;全力保障应急救援运输车辆通行顺畅,确保救援通道全程安全顺畅。
7.旗卫健委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及卫生防疫工作。
8.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周边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经与环境应急专家会商后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决定。
9.旗财政局按照成员单位职责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经费保障以及资金下达拨付、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工作。
10.旗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11.旗住建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城镇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12.旗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
13.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扑救工作,并配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4.旗气象局负责救援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为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
15.旗工科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公用通信畅通。
其他有关部门应在旗指挥部的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九)现场指挥工作组各小组职责
1.综合组:由旗市场监管局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工作组指令传达以及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2.专业处置组:由旗市场监管局牵头、旗指挥部组织应急、消防等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对事故危害性进行预测、对事故危险控制系统进行评价,协调相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危险设施登记建档提供咨询及应答,为相关救助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和方案。
3.环境监测组:由旗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旗气象局组成,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实施应急监测,旗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气象观测与预报资料。
4.治安交通组:由旗公安局牵头,负责在险情发生时或发生后紧急疏散无关人员,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5.医疗卫生组:由旗卫健委牵头,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时的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对伤员的转运、抢救、联系医疗救援队伍和救治单位。
6.新闻协调组:由旗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发布、信息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7.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旗消防救援支队和其他相关单位组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并组织专家和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
8.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应急管理局、旗财政局、旗公安局、旗交通运输局和其他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设备和所需物资的供应、配发保障抢险物资和运输用车的供给。
9.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在事故发生后确保现场安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相关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
(一)预警范围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2)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或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我旗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6)近二年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
(7)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调查属实的特种设备。
(8)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
2.旗市场监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数据库,应用鄂尔多斯旗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旗市场监管部门要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使用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重点特种设备的监控措施。
(二)预警级别
1.对可以预警的特种设备事故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督促生产、使用单位组织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2.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全旗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一般蓝色)预警,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三)预警信息
1.以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为基础,对特种设备种类、技术参数、人员密集程度和发生事故可能造成危害的严重性进行动态分析,结合市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和其他安全评估结果确认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2.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四)风险管控措施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处置市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风险预警信息。
(3)利用市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加强人员管理,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5)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检定或者检修,利用市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做好预测、预警、预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6)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或检测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并形成风险清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8)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要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等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明确定点联系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相关部门,需要化学救援的单位应当与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9)公众聚集场所、电站和涉危化品等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10)对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开展每日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
(11)按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过程进行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
2.全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扎实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议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建立台账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强化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2)强化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时期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3)强化特种设备分级防范突出高风险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4)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事故。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应检尽检”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并及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预警行动
1.当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报告旗市场监管部门:
(1)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震等地质灾害或者暴雨、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2)特种设备受到爆炸、火灾威胁。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区域突然停电。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异常情况。
2.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3.旗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确认并给予指导、协调。同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4.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影响我旗以外区域的,由旗市场监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六)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特种设备事故风险已经解除时,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于1小时内报告旗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旗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旗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2.旗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或通过媒体等其他渠道获知所发生事故有可能为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旗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旗长,由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旗长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信息经旗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审核、局长批准后向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二)分级响应程序及措施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并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开展应急救援:
(1)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宣布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并成立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启动本预案,成立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并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应急指导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按照《鄂尔多斯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在鄂尔多斯市应急指挥机构到达之前,旗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1.事故初始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确认危险因素。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及危险源的类型、特性和数量,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防止事故扩大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本单位现场指挥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3.建立现场工作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气象条件(特别是风向)以及污染现场监测结果等因素,提出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安全工作区域的建议,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建议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提出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的建议,指导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发生危险介质泄漏时,应确定事故发生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工作。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因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相关救治。
6.事故现场处置。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提出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四)现场安全防护
1.参加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2.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需要提出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旗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3.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置疏散群众,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
(五)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旗人民政府依法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
(六)响应升级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蔓延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当突发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相应等级时,应立即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泄漏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受到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等)。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温度时,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受到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等)。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物理或化学反应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受到伤害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或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受到伤害的。
5.可能发生其他次生事故的情况。
(七)新闻发布
各相关单位需要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时要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规定办理。
(八)应急响应终止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故,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对于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组织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出其他恰当处理。
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旗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发生事故及事故波及的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修,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损毁严重、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4.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经生态环境、卫生、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6.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社会救助
旗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募捐并进行监管。
(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进行。
(四)应急救援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旗指挥部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应急救援情况对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1.旗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库并适时进行更新。
2.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旗人武部、武警中队等救援力量根据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和事故救援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旗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有能力的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二)应急物资保障
1.旗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区域企业的实际情况,保障应急物资、人员装备等能够应对本区域内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同时,要按照《鄂尔多斯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要求,建立健全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2.旗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联合应急管理部门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通信、车辆等设施设备。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33942-2017)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列明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运输及使用条件、管理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应急资金保障
1.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旗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演练的经费需求。
(四)其他
1.宣传教育。旗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应急培训。旗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督促各自行业领域和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援能力,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3.应急演练。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组织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4.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演练结束后预案制定单位要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全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培训及演练、修订、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具体范围按照现行《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2.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是指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安全状况的活动。
(二)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市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由旗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片解读】杭锦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