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734
-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它
- 发布机构: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5日
- 名称: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采气二厂东胜气田锦30井区滚动开发项目(五期)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文号: 杭政办发〔2024〕14号
- 时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25日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采气二厂东胜气田锦30井区滚动开发项目(五期)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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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尼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根据《杭锦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呈报〈采气二厂东胜气田锦30井区滚动开发项目(五期)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告》(杭自然资报〔2024〕13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要求以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已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审查中的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经研究,现将《采气二厂东胜气田锦30井区滚动开发项目(五期)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5日
采气二厂东胜气田锦30井区滚动开发项目(五期)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有效推进采气二厂东胜气田锦30井区滚动开发项目(五期)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规定,以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审查中的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的主体是旗人民政府。
二、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按规定金额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嘎查(村)和个人后,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给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三、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即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嘎查(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四、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征收土地范围涉及锡尼镇巴音布拉格嘎查。具体征地面积、地类、四至界限以权属面积认可书(或勘测报告)为准。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锡尼镇巴音布拉格嘎查:耕地为18560元/亩,林地为7795.2元/亩,草地为6681.6元/亩,其他农用地为6681.6元/亩。
六、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青苗、地上附着物、零星树木等补偿标准,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已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审查中的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
七、临时用地补偿。经测算,耕地统一年产值(纯收入)确定为671.4元/亩。占用耕地一年按该地类年产值的2倍补偿,占用二年的按该地类年产值的3倍补偿(其中1倍为土地改造补偿费);临时占用沙柳地、柠条地、天然草地等地类一年按永久征地标准的15%补偿,占用二年按永久性征地标准的20%补偿。
八、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利,也是保证农牧民收益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要加强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征地补偿安置费实行直通车补偿制度,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存入到锡尼镇人民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锡尼镇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直接划拨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指定的账户。
土地补偿费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九、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依法批准后,以公告的形式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对极少数拒不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本嘎查村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后,将征地补偿款按本方案补偿标准拨付到嘎查村集体帐户,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十一、由锡尼镇人民政府牵头,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旗自然资源局做好土地征收备案和用地报批工作。
为了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由旗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土地征收、农牧民安置补偿工作以及协调部门间的关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协助做好用地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何永岗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王海荣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柴国芸 锡尼镇人民政府镇长
薛 彧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苗 平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郭浩林 旗工信和科技局副局长
杜 剑 旗公安局副局长
赵建峰 旗民政局局长
李文奇 旗财政局局长
苏永权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乔小平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文天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 慧 旗水利局局长
马 锐 旗农牧局局长
王炳耀 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李利军 旗能源局局长
刘晓荣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郑科平 旗气象局局长
何 平 杭锦供电公司经理
程向前 旗自然资源局副科级干部
杨春泽 旗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人
刘和平 旗自然资源所锡尼镇分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锡尼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锡尼镇人民政府镇长柴国芸(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相关事宜。
十二、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工作完成后,在旗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备案后生效。
十三、本方案其它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或制定补充方案。
十四、本方案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