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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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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预案编号:HJQ-FS-01
预案版本号:A/0-2023-12
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辐射事故分级
  2.1事故分级
  2.2分级应对
  3组织指挥体系
  3.1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2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3核技术利用单位
  3.4现场指挥机构
  4风险防控、监控预警和信息报告
  4.1风险防控
  4.2监测
  4.3预警
  4.4信息报告
  4.5信息通报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行动
  5.3应急响应终止
  5.4后期处置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6.4通信保障
  6.5技术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6.8治安保障
  6.9科技支撑保障
  6.10宣传保障
  7培训与演练计划
  7.1培训
  7.2应急演练
  8监督管理
  8.1监督考察
  8.2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制定、备案与解释
  9.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机制,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科学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规范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18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3年10月1日施行;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施行;
  (8)《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施行;
  (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2003年4月1日施行;
  (10)《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9月施行;
  (1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施行;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施行;
  (1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2021年10月8日施行;
  (1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内政办发〔2022〕90号),2022年12月18日施行;
  (15)《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5号),2023年1月9日施行;
  (16)《内蒙古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环办〔2021〕93号);
  (17)《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2023年5月5日施行;
  (18)《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鄂府发〔2015〕200号),2015年12月1日施行;
  (19)《鄂尔多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编》(鄂府办发〔2023〕29号),2023年3月3日施行;
  (20)《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3〕53号),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
  1.3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统筹资源、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辖区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以下事故: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可能对杭锦旗生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杭锦旗外辐射事故;
  6.涉核航天器在杭锦旗境内坠落造成生态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7.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辐射事故分级
  2.1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
  2.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杭锦旗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1.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1.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1.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2分级应对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上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组织应对,凡涉及跨盟市行政区域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鄂尔多斯人民政府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杭锦旗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鄂尔多斯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由鄂尔多斯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辐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组织指挥体系
  3.1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杭锦旗辖区内发生辐射事故时,杭锦旗人民政府成立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3.1.1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杭锦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担任,主持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局长担任,根据需要兼任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指挥和协调做好杭锦旗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3)负责批准杭锦旗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指挥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方面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5)根据实际需要,建议杭锦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6)负责审定、批准向市委、市政府上报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相关信息等,统筹舆情应对工作,审议批准杭锦旗辐射应急办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7)与相关旗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辐射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对超出杭锦旗应对能力的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及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或相关工作组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3.1.2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杭锦旗委宣传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杭锦旗工信和科技局、杭锦旗公安局、杭锦旗民政局、杭锦旗司法局、杭锦旗财政局、杭锦旗交通运输局、杭锦旗水利局、杭锦旗农牧局、杭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旗能源局、杭锦旗气象局、杭锦旗各苏木镇组成。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杭锦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经旗委、市人民政府授权,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及时、主动、全面、客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和应对工作,回应社会关注,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通过杭锦旗人民政府授权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程序报批;组织杭锦旗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协调开展辐射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组织专家对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协助调查处理;协助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杭锦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确保通信网络畅通,电网正常运行。
  (4)杭锦旗公安局:负责及时通报辐射事故信息;负责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含非密封源)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辐射事故发生地现场警戒线的设置和交通管制,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疏导人员,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打击造谣等违法行为;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5)杭锦旗民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的安置工作,并统计上报;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
  (6)杭锦旗司法局: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处置辐射事故过程中到岗到位、执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造成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纪等行为。
  (7)杭锦旗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响应、处置、应急体系运行、必要应急保障物资等经费的保障。
  (8)杭锦旗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9)杭锦旗水利局:负责供水保障,配合相关部门监测可能受到辐射污染的水体。
  (10)杭锦旗农牧局:协调检测、妥善处理可能受到辐射污染的农副产品,协调修复受到污染的土壤。
  (11)杭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卫生应急处置;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人员健康影响的评估;报告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12)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通报辐射事故信息;加强辐射物质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预防辐射事故;负责参与食品、药品辐射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13)杭锦旗能源局:参与处置煤矿、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长输管道、油气田集输管网中造成的辐射事故。
  (14)杭锦旗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15)杭锦旗各苏木镇:服从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配合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辐射应急指令。结合实际,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保护现场、安全隔离等先期应急响应工作,完成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6)杭锦旗消防救援大队: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完成应急处置及救援等任务。
  3.2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置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日常工作(以下简称“旗辐射应急办”)。
  3.2.1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旗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副局长担任,必要时抽调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旗辐射应急办工作。
  旗辐射应急办主要职责:
  (1)承担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和贯彻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指令,综合协调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相关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等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
  (3)负责接收、办理向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的辐射事故相关信息、文件及意见建议等,审核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的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等。
  (4)完成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杭锦旗辐射应急办由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现场监测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组成。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各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牵头,杭锦旗公安局、杭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旗辐射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应急工作组落实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应急工作组总结报告,编制现场应急工作报告。
  (2)调查处置组: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牵头,杭锦旗应急管理局、杭锦旗公安局、杭锦旗消防救援大队、杭锦旗事故发生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及处置,提出处置方案,撰写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负责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等工作。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支援建议。
  (3)现场监测组: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牵头,委托专业辐射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等工作。负责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持,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向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撰写最终监测总结报告。
  (4)专家咨询组: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为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类别等提出研判意见,分析研判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救援、处置等意见建议。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专家解读等工作。
  (5)舆情信息组:由杭锦旗委宣传部牵头,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杭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杭锦旗公安局、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社会舆情,撰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知识科普、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等工作,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知情。负责撰写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稿件等。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开展应急期间的舆论引导工作。
  (6)安全保卫组:由杭锦旗公安局牵头,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封闭、外围警戒、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维持和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负责对放射源的丢失、被盗进行立案、侦办和追回,必要时做好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保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杭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上级卫健部门给予力量支援。负责协助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医学救治和心理干预。负责组织落实应急救护措施,协助专业机构做好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工作;负责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对事故造成放射病和被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剂量评价、医学救治和医学随访等工作。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牵头,杭锦旗工信和科技局、杭锦旗民政局、杭锦旗财政局、杭锦旗交通运输局、杭锦旗水利局共同参加。
  主要职责:全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车辆、网络通信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3.3核技术利用单位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核与辐射安全全面责任和应急响应主体责任;建立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落实责任人和职责。
  (2)制定、修订并落实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并与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开展辐射事故风险评估,完善辐射事故风险防控措施,建设、运行、维护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定期排查治理辐射事故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并立即向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4)配合和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接受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的监督。
  (6)需要支援其他单位时,服从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调度。
  3.4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事发单位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风险防控、监控预警和信息报告
  4.1风险防控
  4.1.1核技术利用单位风险防控措施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依法获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管理机构的许可。
  (2)核技术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和防控措施,定期排查辐射事故风险隐患,开展辐射事故环境风险评估,发现隐患及时向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报告辐射事故隐患信息,及早治理隐患,妥善控制风险。
  (3)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建立核技术利用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了解国内外有关辐射信息技术,为科学管理、及时化解辐射事故隐患提出对策和意见。
  (4)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要求,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对辐射应急防护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1.2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风险防控措施
  (1)完善监管体系。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沟通,督促杭锦旗范围内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依法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强化对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运输、送贮等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收集和分析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年度安全评估报告,掌握杭锦旗辐射风险源底数,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查找安全隐患。
  (2)规范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的监管。及时督促企业送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故的发生。
  (3)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配齐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装备并保证完好,随时应对核与辐射事故。
  4.1.3公安局风险防控措施
  负责杭锦旗放射性物质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督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完善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可能引发辐射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向杭锦旗辐射应急办通报。
  4.1.4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风险防控措施
  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以便在事故发生初期及时控制事态。
  4.2监测
  杭锦旗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应当加强日常监测,加强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杭锦旗应急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通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杭锦旗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4.3预警
  4.3.1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4.3.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
  (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由杭锦旗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发布。
  (三级)黄色预警、(四级)蓝色预警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负责发布。
  (2)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同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3.3预警行动
  待预警信息发布后,杭锦旗辐射应急办采取以下措施。
  ①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及时分析研判,根据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②值班值守。旗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③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④应急准备。组织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⑤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动态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4信息报告
  4.4.1信息报告要求和内容
  (1)信息报告要求
  ①获悉辐射事故信息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杭锦旗辐射应急办、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杭锦旗公安局和杭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报告;
  ②杭锦旗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向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报送辐射事故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辐射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
  (2)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①初始报告
  初始报告是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的首次上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事后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②后续报告
  后续报告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的随时上报,采用网络或书面报告的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③终止报告
  终止报告是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的上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在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一般辐射事故信息通过政府信息报送系统报告,涉密信息通过涉密信息渠道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相关地图、图片、影像等资料。
  4.4.2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间
  (1)事故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立即通过电话向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众可向旗辐射应急办(0477-6868084)及生态环境部门(12369)报告。
  (2)接到事件报告后,杭锦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杭锦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5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它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通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杭锦旗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5号)和《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3〕53号),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响应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上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并在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跨区域的一般辐射事故时,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响应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报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由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并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杭锦旗人民政府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Ⅳ级响应,由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各应急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接受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或派出相关工作组的指导。同时向市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通知后迅速到岗,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5.2响应行动
  5.2.1先期处置
  (1)发生辐射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因辐射污染受到威胁的人员,向杭锦旗人民政府、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2)接到杭锦旗辖区内的辐射事故报告后,杭锦旗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开展现场监测,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3)事发地的苏木镇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旗、市、自治区政府的决定和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2.2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工作
  核技术利用单位是辐射事故的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当辐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或者通报信息;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紧急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全力开展或配合政府部门采取有效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5.2.3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应对工作
  (1)组织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辐射应急专家和其他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2)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向杭锦旗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信息。
  (3)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工作组,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
  (4)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和疏散撤离工作。
  (5)组织专家协助制订、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现场污染控制与消除方案。
  5.2.4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应对工作
  依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在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报告本组处置情况。
  (1)医学救援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现场对伤病人员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移送相应医疗机构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况请求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2)应急监测
  现场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现场处置
  调查处置组根据现场调查及监测结果制定处置方案,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消除污染影响。
  (4)外部支援
  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向上级救援体系寻求支援,外部救援力量作为各应急工作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安全防护
  公众防护。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辐射事故发展趋势等,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和公众疏散方式,组织公众安全疏散撤离,对可能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应急响应终止
  5.3.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当事故现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5.3.2应急响应终止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后期处置工作。
  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源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杭锦旗人民政府应当逐级上报至自治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可视情况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转入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5.4后期处置
  5.4.1后续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相关派出所作阶段性报告,并提交给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2)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组织专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根据专家意见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5.4.2善后处置
  (1)杭锦旗人民政府是开展辐射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主体,负责做好事故范围内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工作,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支持。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应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实施辐射污染区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受污染区域净化和洗消计划的实施工作。
  (2)由杭锦旗各卫生机构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受伤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3)杭锦旗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4.3保险理赔
  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核技术利用单位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辐射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4调查评估
  (1)杭锦旗人民政府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事故责任人(单位)进行查处;应急响应终止后,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报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实践经验,经杭锦旗人民政府授权应急办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2)辐射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专家意见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辐射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辐射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5恢复与重建
  辐射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组织专家制定辐射事故恢复计划,并予以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修复遭损坏的基础设施,帮助相关单位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需要国家、省、市援助的,由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国家和省、市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相关部门批准事发单位恢复生产前应确认:
  (1)放射性物质或者放射设施、装置已恢复安全使用水平;
  (2)被污染场地得到清理或修复,放射性物质监测水平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采取了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4.6总结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应急工作组要及时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提交至旗辐射应急办。旗辐射应急办编制总结报告,经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报送杭锦旗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1)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以及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根据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承担的职责,依托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具备相应辐射应急能力的专业人员。
  (2)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辐射安全、应急管理、环境安全等相关领域法规和专业技术研讨,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
  6.2资金保障
  (1)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职责及工作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培训、演练、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经费预算方案,杭锦旗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确保辐射事故时及时拨付到位;辐射事故紧急处置所需经费未纳入年度预算的,按照临时用款的有关规定向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杭锦旗财政金融局要对辐射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3)对非不可抗力引发的辐射事故,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其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单位的辐射事故,由杭锦旗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辐射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3物资保障
  (1)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积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和辐射事故风险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监测设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的储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以及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2)核技术利用单位依据自身的放射性物质和装置特点,针对性地配备一定量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保证在辐射事故时的应急行动所需。
  6.4通信保障
  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与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有关部门及专业组织间的通讯畅通。
  6.5技术保障
  强化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升各类专业技术的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技术能力满足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6.6交通运输保障
  (1)在辐射事故发生后,经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在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杭锦旗人民政府应尽快协调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行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2)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辐射事故时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线路安全畅通。
  6.7医疗卫生保障
  杭锦旗内各卫生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救援体系,提高相应的医疗救治水平。自行组织辐射事故相关培训与应急演练,并积极参与上级卫健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协助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
  6.8治安保障
  辖区各派出所要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和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6.9科技支撑保障
  鼓励支持辖区产学研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用于辐射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6.10宣传保障
  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海报、互联网以及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辐射安全和应急处置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让公众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掌握应对辐射事故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培训与演练计划
  7.1培训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开展辐射专题培训,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学习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关于辐射事故应急的新法规、新标准、新技术,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形成专业应急队伍和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7.2应急演练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协调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实战能力;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改进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一步完善本应急预案。
  8监督管理
  8.1监督考察
  (1)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2)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和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等开展定期考核并接受市、自治区相关部门监督。
  8.2责任与奖惩
  杭锦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调查报告提请杭锦旗人民政府对在辐射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2.1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辐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而引发辐射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它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2.2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1.1放射性污染
  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9.1.2核技术利用
  指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应用。
  9.1.3放射性同位素
  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9.1.4放射源
  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放射源共分为5类,具体分类参见《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9.1.5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9.1.6射线装置
  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射线装置共分3类,具体分类参见《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
  9.1.7放射性废物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9.1.8辐射事故
  主要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9.2制定、备案与解释
  本预案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杭锦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送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杭锦旗辖区内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修订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并报送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备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工作。
  本预案由杭锦旗人民政府发布及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图解:杭锦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主办:杭锦旗人民政府
承办:杭锦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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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ICP备17001082号-1
网站标识码:15062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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