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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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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发〔2023〕84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杭锦旗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
  
杭锦旗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各级林长和职能部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的职能职责,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的通知〉的通知》(鄂林长办发〔202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力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为主”的工作原则,以落实全旗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责任为主,密切部门联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奖惩严明、全域覆盖的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长效机制,以“林长制”促进“林长治”,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杭锦旗防线。
  二、主要任务
  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管和违规违法破坏生态行为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林长的履职责任范围和例行巡查工作内容,形成各级林长担纲、林草部门主抓、各苏木镇牵头负责的局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认真进行现地调查核实,与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要通过全面自查、卫星影像判读、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行为,依法予以整治。同时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实行整改销号管理,整改到位一个销号一个。整改情况要定期向同级林长报告,对重大案件和问题要及时请示林长,积极推动解决。旗林草局要发挥林长制办公室职能作用,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或机构做好案件查处及问题整改工作,杜绝虚假整改、敷衍整改,坚决依法整治乱占滥垦林地草原湿地和乱砍滥伐林木等乱象。
  三、具体举措
  (一)违规违法开垦草原问题
  1.重点整治擅自开垦草原,重点是屡教不改、屡禁不止的违规违法开垦草原“钉子户”和“大户”。分别建立1亩—20亩、20亩—50亩、50亩—200亩、200亩—500亩、500亩以上开垦“大户”台账,标注耕地确权情况。
  牵头部门:各苏木镇
  责任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林草局
  2.严格查处公职人员参与或以他人名义参与及公职人员包庇、袒护违规违法开垦草原,充当违规违法开垦草原“保护伞”的情况。
  牵头部门:纪委监委
  责任单位:各苏木镇
  3.定期监督违法开垦草原经依法查处后植被恢复情况,对未按期恢复植被,违法状态尚未消除的企业和个人加大惩处力度。
  牵头部门:各苏木镇
  责任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林草局、农牧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违规违法使用林地、草原问题
  4.严厉打击非法挖沙、取土、垫地、挖鱼塘等非法占用和擅自改变草原用途问题。
  牵头部门:各苏木镇
  责任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牧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按照“四水四定”原则,各苏木镇根据所分配的地下水储量,严格取用地下水,严禁种植高耗水树种和草种,控制一定数量饲草料基地,超出面积按照草牧场改良进行恢复。
  牵头部门:各苏木镇
  责任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水利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严格查处工矿企业和经济开发区废水、废渣、粉尘和废弃物,旅游景点、旅游景区生活污水、垃圾,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乱排乱放乱埋造成草原污染问题。
  牵头部门:各苏木镇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严格执行草畜平衡、禁牧和季节性休牧政策,严厉查处超载过牧、偷牧滥牧行为。
  牵头部门:各苏木镇
  责任单位:林草局、农牧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对非法破坏林地草原、违法开垦草原林地、滥砍滥伐,违法使用林地草原、涉林违规违法政策等进行全面清查。采取台账比对核查、全面自查、遥感影像现场核实、文书档案核查等方式进行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建立数据库、问题排查台账和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牵头部门:各苏木镇
  责任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林草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破坏湿地资源问题
  9.严格湿地用途管制。依法依规进一步加强对湿地取水、围堰、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养殖、开矿、光伏发电等活动的管理。
  牵头部门:林草局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分局
  10.加强湿地保护日常巡护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乱占乱采、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以及猎杀候鸟、非法电鱼、非法排污等破坏和污染湿地的行为。
  牵头部门: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苏木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严查违规占用湿地行为。对各类督查反馈以及排查发现的违规占用湿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牵头部门:各苏木镇
  责任单位:林草局、农牧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森林草原湿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
  12.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积极引导各类建设项目集约节约使用林地草原,并依法依规办理林地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
  牵头部门:林草局
  责任单位:杭锦经济开发区、发改委、各苏木镇、自然资源局、能源局
  13.严格审核把关申请征占用林地草原建设项目,认真开展现场查验,严禁随意改变林地草原用途。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地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占用林地草原。
  牵头部门:林草局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加强征占用林地草原项目用地过程跟踪监管,做好事先现场查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超范围、超面积、超时限、异地占用等违规违法占用林地草原行为。
  牵头部门: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苏木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对未办理林地草原审核审批手续、属未批先建项目以及未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而征占用林地草原的,应依法查处。对2020年7月31日以后发生的不符合占用基本草原规定的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草原审核手续,应制定植被恢复方案,限期恢复植被。
  牵头部门: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苏木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矿产开发、经营性项目未经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并栽植相同面积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林木,可补办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严禁化整为零。
  牵头部门: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苏木镇、纪委监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林草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动工的违规违法占用草原项目,要责令违法责任主体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进行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上不予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对确需保留的基础设施、公益民生类项目,要在依法查处到位、追责问责到位后,再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牵头部门: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苏木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林草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党委、政府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抓好落实。把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作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各方力量。
  (二)严格执行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三级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工作督查制度,研究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重点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林长+”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结合中央、自治区、市林业和草原专项资金,切实保障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以及资源监测和管理等。
  (四)强化督导考核。将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范围,建立健全林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有案不报的,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苏木镇要适时更新生态资源概况(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区、湿地等)、保护发展目标、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状况,及时曝光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典型案例。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主办:杭锦旗人民政府
承办:杭锦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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