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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锦旗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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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锦旗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杭锦旗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杭锦旗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和《鄂尔多斯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2162等文件精神,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为加快推进我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旗人民政府成立由旗长任组长,分管旗长任副组长的杭锦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兼任。负责制定本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协调各部门建立联合工作和审查机制,确定项目实施细则,发放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政策,保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  建设筹集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方参与投资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和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按照供需匹配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配建)、改建、改造、纳入管理、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主要包括: 

  (一)政府、各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授权委托的地方国有企业;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可作为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鼓励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第三方专业机构实行社会化的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  投资主体主要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改造、纳入管理、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纳入管理方式主要是将符合规定的人才租赁住房、闲置的公租房和安置住房(含棚改安置住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镇(园区)建设的租赁住房(宿舍)等纳入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第九条  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应优先选择交通便利,教育、医疗、购物等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确需超过标准的,须经批准且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30—50平方米。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宿舍型为主,其它新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住宅型为主通过闲置或利用率低的房屋改造的,应根据被改造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住宅型或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由杭锦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分工,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质量安全。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验收依照住建部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171号)执行,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和认定 

    

  第十二条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包括基本情况、建设、运营、租金等内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连同土地、规划等手续向旗住建部门(杭锦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 

  (3)项目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等证明材料; 

  (4)项目实施方案; 

  (5)改建、改造类项目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6)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将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后,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住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同意后,委托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既有的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经联合审查可直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它改建、改造项目经规划部门同意后出具相应变更手续,并经联合审查同意后可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改造类项目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不再提交规委会研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运营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税收优惠和用水、用暖、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等手续。 

  第十五条  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旗相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保金〔2022〕96号)文件要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及相关手续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给予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施工、消防、人防等相关审批手续并兑现项目优惠政策对于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按规定允许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  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主体(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房源、配租、管理等全流程情况,并定期报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产权人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和其它申请材料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整体权 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字样。改造项目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须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确认书和不动产权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附记“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项目认定机制,项目认定书是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凭证。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  旗人民政府、各镇(经济开发区)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的政策支持。 

  (一)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 

  (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暖、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三)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供长期贷款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号)精神,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应积极争取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要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十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在我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优先保障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群体在新市民、青年人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上,对于空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实行公租房准入程序管理。 

  二十  本细则所称新市民,是指非杭锦旗户籍(或户籍迁入我不满2年),常住杭锦旗的稳定就业人员。所称青年人,是指不满35周岁,落户我的稳定就业人员 

  二十一  新市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一)非杭锦旗(或户籍迁入我不满2年); 

  (二)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旗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三)在我旗就业且与工作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青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一)未满35周岁; 

  (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旗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在我旗就业且与工作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我旗已享受过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或已享受过公租房、经济适用、人才租房政策、人才购房补贴等其它住房相关政策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人或其配偶已在单位享受居住集体宿舍、单身公寓、成套公寓、专家楼等住房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和审批程序 

    

    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时,以家庭为申请单元,本人作为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 

    工作单位地址在锡尼镇范围内的申请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杭锦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 

  (三)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法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七  工作单地址在锡尼镇范围内的申请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杭锦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经主管机关(或镇、园区)审核后,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资格审核。住建部门牵头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情况,由人社部门查询认定;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由自然资源局查询认定,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由住建部门查询认定。 

  (四)公示。审核符合条件的,住建部门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审批确认。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建部门作出批准决定,获得保障资格;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住建部门出具分配通知书给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由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分配。不符合条件的,由住建部门做出书面不予批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十八  申请人申请租住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投资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提供的材料及审核批准程序由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自行确定。 

    

    分配和租金 

    

  二十九  获得保障资格的实物配租申请人,只有其一人申请,没有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只能承租单身公寓型或宿舍型房源;有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可承租成套住宅型住房。 

  三十  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单身公寓型、宿舍型、成套住宅型分别轮候配租,保障对象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优先予以配租。 

  三十一  政府、苏木镇(园区)为投资主体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分配房源。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投资主体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本着公平原则,自行决定分配方式。 

  三十二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间)建筑面积计算,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相关机构,评估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发改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 

  三十三  政府、镇(经济开发区)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优先保障已发行专项债券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支出,其次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养护和工作经费 

  三十四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押金(不计息)由产权单位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租金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租金标准执行 

    

    租赁、使用和退出管理 

    

  三十五  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出租前应经过基本装修,并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设备。 

  三十六  获得保障资格的实物配租申请人作为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租赁合同中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 

  三十七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5年(60个月),在此范围内承租人根据自身情况与运营管理单位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满重新审核申请人条件可进行续租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投资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行决定。 

  三十八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须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押金、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燃气费等日常居住费用。 

  三十九  承租人在居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应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保护文明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四十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无故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 

  四十一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改建。承租人在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对房屋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四十二  承租人承担保证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能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三  承租人应在合同到期前15日内告知运营管理单位,并在合同到期后5日内结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腾空房屋。经运营管理单位检查确认房屋及其设备设施完好后,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解除合同,办理退房手续。 

  四十四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单位每年应对承租户进行资格审查,在租住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被取消保障资格的; 

  (二)已自行解决住房或工作单位已为其解决住房的; 

  (三)调离(包括辞职、辞退、自行离职)我或者不在我工作和生活的; 

  (四)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 

  (七)承租人有其他严重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八)其他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情形。 

    

    责任追究 

    

  四十五  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房源。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十六  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如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停止享受优惠政策,追缴已减免的费用和补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十七  苏木镇(园区)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四十八  本细则自印发30日之后开始施行。 

  附件:1.杭锦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2.锦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3.杭锦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附件1 

杭锦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和《鄂尔多斯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2162等文件精神,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经研究,决定成立杭锦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政策,保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顺利实施。组成人员如下: 

    长:张仲平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杭锦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张扣成  政府党组成员、副旗长 

    员:李麒麟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 

       李文奇  财政局局长 

       王海  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俊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孟根沙  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王鹏飞  税务局局长 

           杭锦旗供电分局局长 

       杨学东  泽鑫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刘福成   银保监杭锦旗监管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负责制定本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协调各部门建立联合工作和审查机制,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发放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附件2 

  杭锦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或四至范围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性质

市属国企 区属国企 □中央及外省市国企 □其他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园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项目类型

集体建设用地新建    □非居住用地转型租赁住房用地新建

非居住用地配套新建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在建项目改建  □取得租赁住房用地或其他居住用地新建、配建

规划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面积

 

土地取得方式

 □出让    □租赁    □划拨    □其他:              

规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户型方案

住宅型,规划总套数      套。其中:

一居室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二居室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三居室及以上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宿舍型,规划总间数    间,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承诺事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级及本旗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和供应,不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销售;项目租赁价格由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市场实际调整。我单位将全面履行出租人各项责任,确保项目规范、安全运行,接受市、旗住建部门和街道(乡镇)指导、监督和检查。

 

单位名称:(盖章)

承诺日期:2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杭锦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杭保租认定字〔202   〕  号(总第   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鄂尔多斯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2〕162号)和《杭锦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认定                 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项目位于                                    。项目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认定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_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计      套(间)       平方米。

该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级及本旗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实施建设和供应,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项目租赁价格由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本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

杭锦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附记

(记载其他应记载的内容)


  图解:杭锦旗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杭锦旗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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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杭锦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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