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14349IFA006/2020-00122
-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扶贫、救灾;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杭锦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 名称: 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通告
- 文号: 杭政发〔2020〕33号
- 时效性: 正常
-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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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通知》(鄂府发〔2020〕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将2020年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禁垦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放牧
(一)凡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全年不得放牧;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每20亩养1只羊,并从2020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实行季节性休牧。广大农牧民朋友要务必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草原生态保护意识,坚决做到“生态红线不可碰,法有禁止不可为”,要提前做好饲草料储备工作,消除惜售心理,加快牲畜出栏,科学合理计划饲养量。休牧期间,在任何草牧场内一律禁止放牧、偷牧、夜牧,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及各苏木镇综合执法局要进一步加大禁牧休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一经发现非法放牧现象,立即严厉查处。
(二)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47条之规定,由苏木镇综合执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以每只羊单位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三)在实施草畜平衡的草原上超载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46条之规定,由苏木镇综合执法局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
(四)对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处罚机关将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严禁开垦草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杭锦旗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春季攻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对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下的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对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上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对一些媒体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依法快立、快查、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并公开曝光。
各苏木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禁牧休牧、禁垦、草畜平衡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执法巡查、日常监管、宣传教育,及时排查制止和依法查处偷牧、超载放牧和非法开垦等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
旗林业和草原局及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在禁牧、休牧期间,切实加强对各苏木镇禁牧、休牧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苏木镇禁牧、休牧工作开展情况,全力以赴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广大农牧民要自觉主动执行禁休牧、草畜平衡和禁垦政策,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要把草原生态补奖资金真正用在草原生态保护和禁休牧期间饲草料购买和储备上,确保禁休牧、草畜平衡和禁垦工作顺利进行。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0477-6622537
特此通告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