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审计局
杭锦旗审计局关于印发《杭锦旗审计局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8-30
打印
保存

杭锦旗审计局关于印发《杭锦旗审计局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 

  为规范审核复核审理行为,进一步明确审核复核审理职责,提高审核复核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杭锦旗审计局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锦旗审计局

2022年8月30日

  

杭锦旗审计局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核复核审理行为,进一步明确审核复核审理职责,提高审核复核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审审发〔2020〕63号)、《鄂尔多斯市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鄂审发2022〕11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核复核审理,是指审计组组长、业务股室、法规审理股在审核复核审理工作中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以及自治区的法规制度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进行审查把关,提出书面意见,保障审计程序合法合规和事实证据、审计评价、定性定责、审计处理、审计建议准确恰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文书,是指拟以中共杭锦旗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杭锦旗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名义出具的审计报告(含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下同)、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所称审计信息,主要是指拟编发反映涉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等的重要信息。 

  第四条 审核复核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依规依法、客观公正;把握总体、突出重点;分级负责、保守秘密。 

  第五条 审核复核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一)审计程序方面。资料获取、调查取证、账户查询、征求意见、处理处罚等审计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 

  (二)审计事实证据方面。审计结果认定的事实清楚,能够准确完整反映审计事项的时间、主体、情节、金额、后果、截至审计时点状况等基本要素,有适当充分和必要的审计证据支持。 

  (三)审计评价方面。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重点,以审计结果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依规依纪依法、依照政策规定进行评价,有效发挥经济体检作用。 

  (四)审计定性定责方面。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权责一致、实事求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历史辩证客观地看待问题,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服务实现六稳目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审计处理处罚方面。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准确,对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问题,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问题或问题线索,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机关和单位处理。 

  (六)审计建议方面。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衔接,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充分发挥四个促进作用。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审计项目质量管理职责,从源头严格控制审计质量,应当抓好下列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1):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全面完成; 

  (二)审计程序是否按照各项法定程序严格遵照执行; 

  (三)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事实是否正确、适当、充分; 

  (四)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全面准确如实反映; 

  (五)审计评价、定性定责、审计处理、审计建议是否准确恰当,适用的定性法律法规是否恰当、准确、有效; 

  (六)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合规合法意见是否在依规依法对应后予以采纳。 

  第七条 审计项目牵头股室负责人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主管范围内审计项目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进行复核,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见附件2): 

  (一)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全部实现; 

  (二)同类问题定性定责、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是否适当、处理处罚是否一致; 

  (三)审计报告中审计组与被审计对象存在重大分歧的审计事项; 

  (四)涉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情况。 

  第八条 审计项目牵头股室直接实施的项目,复核工作实行AB角制度,相互承担复核工作,股室负责人出具复核意见书(见附件3)。 

  第九条 法规审理股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审计组审核意见和业务股室(或牵头股室)复核意见基础上,对下列项目进行审理: 

  (一)对列入局机关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全部审计项目进行审理。主要包含: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重大民生审计项目、国有企业审计项目、政府重大投资审计项目、政策跟踪审计项目,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项目。  

  对上述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审理,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其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实施方案与工作底稿对应表、审核复核意见等八项内容。  

  (二)对业务股室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进行审理。 

  (三)对反映涉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审计信息进行审理。 

  第十条 法规审理股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出具审理意见书(见附件4)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规审理股应当就有关事项与相关业务股室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相关业务股室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对年度内安排的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报告,应当在以审计局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复核的业务股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法规审理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批量审理任务的除外),并将复核和审理意见及时反馈业务股室。 

  承担复核的业务股室、法规审理股提出复核审理资料清单,对未一次性提供复核审理所需全部资料的,在限期补齐后开展复核审理。 

  第十三条 复核审理发现审计事项存在违反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等严重质量问题,不能认定构成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建议停止办理。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要审计事项,审计证据不充分但业务股室认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清楚的,应当建议继续核实。对存在定性定责错误等其他质量问题的审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表述、改变问题反映方式等意见。 

  第十四条 对重大疑难或者批量复核审理的审计事项,业务股室、法规审理股可以组织会审。 

  第十五条 业务股室对审计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分管复核股室的局领导组织审议;业务股室对审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分管法规审理股的局领导组织审议。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规定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审议。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审理会议,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分管审理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审理会议。对未列入审计项目计划、临时交办审计事项或其他不需要召开审理会议的审计事项,经业务股室提出,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简化程序办理。 

  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审理会议。因故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参加。 

  审计组组长、主审列席本审计项目的审理会议,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代拟稿应提前2天(特殊情况除外)发送给各审理委员会成员,各成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业务股室提出不同意见,业务股室在采纳各成员不同意见后修改审计报告代拟稿,最后以修改后的代拟稿提交审理会议审定。 

  审理会议对业务股室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移送事项、重要审计信息的主要内容及复核审理意见进行审定,重点审定复杂疑难问题以及与审计对象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等。 

  参加会议的审理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法规审理股负责审理会议的组织工作,根据会议决议起草会议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送达业务股室执行。 

  第十八条 业务股室根据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等,送办公室、法规审理股核稿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签发。审计决定作出罚款数额达到听证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业务股室实施审计时,应当及时将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送综合督查科,便于总体掌握审计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审核意见、复核和审理意见书、审理会议纪要应当连同审计项目的其它材料一并归入审计业务档案,法规审理股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对复核审理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照审计局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必要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法规审理股应当对年度审计审核复核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研究审计工作中出现的业务质量问题,为提高审计质量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相关股室和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审计局法规审理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杭锦旗人民政府
承办:杭锦旗政务服务局
蒙公网安备 15062502000111号
蒙ICP备17001082号-1
网站标识码:1506250006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