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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审计局关于印发《杭锦旗审计局审计项目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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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审计局关于印发《杭锦旗审计局审计项目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 

  为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效率,防范风险,保证质量,落实责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杭锦旗审计局审计项目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锦旗审计局

2022年8月30日

  

杭锦旗审计局审计项目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效率,防范风险,保证质量,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项目现场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现场管理办法》,结合杭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锦旗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的审计现场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审计组的抽调人员、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同时遵守审计机关对抽调人员、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审计组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审计机关为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而进行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本办法所称的“1+N”审计项目是指以某一审计项目为载体“1”,统筹安排重大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等“N”个审计项目同步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现场审计,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局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审计组副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 

  审计组副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书面授权,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审计现场管理、审计查证等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审计组组长的书面授权,审计组副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可以在相关审计文书上签字。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组副组长、审计现场负责人,以下统称审计组组长)也可以根据“1+N”审计项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多名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涉及“1+N”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可设多个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审计小组组长根据审计组组长的要求,负责本小组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 

  第五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主动开展研究型审计,将研究型审计理念植入项目审计全过程;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七)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八)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审计组主审的工作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审计信息、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台账;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并做好台账登记销号工作; 

  (八)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遵守国家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主审、审计组成员均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参照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规定,设立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现场各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监督审计组成员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等事项,监督审计组就餐、住宿等费用的结算,组织填报和归集相关登记和报告材料,发现违反廉政纪律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和反映。 

  第十条  需要设立临时党支部的审计组,随同审计组的组建成立临时党支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临时党支部成立时应当履行报批程序,在批复后一周内结合项目实际拟定党建工作计划,强化审计现场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切实开展党建活动,及时做好记录。现场审计结束后30日内向局党组书面报告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组执行纪律情况等,临时党支部活动记录由组织实施项目的股室自行存档。审计组组长一般应当担任临时党支部负责人,临时党支部负责人是审计现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局党组、派驻纪检组应当履行审计现场指导、检查临时党支部的工作职责。成立临时党支部的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临时党支部的书记和委员。 

  第十一条  审计组组成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探索研究型审计,有针对性地增强优秀审计项目意识、强化审计业务质量理念,开展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工作。 

  审计组承担“1+N”审计项目的,可以分别出具审计项目通知书(若项目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并在对被审计单位开展调查了解或者实施审计三日前依法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当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1+N”审计项目可整合召开一次进点会,向被审计单位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等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审计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及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一般在审前要投入一定人员开展调查了解,强化审计对象的前置研究。审计组应当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并作出调查了解记录,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七十三条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现场工作时限应当按照如下要求: 

  (一)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天,其中预算执行“1+N”审计项目和资金总量大、专项资金多的行业性主管局(单位)不超过45天; 

  (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原则上不超过45天,其中国有企业和地方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超过60天; 

  (三)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天; 

  (四)政府重大投资、重大民生项目等专项审计项目不超过60天; 

  (五)政策跟踪审计项目等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和交办的审计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限实施现场审计; 

  (六)旗委、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按照其规定的时限实施现场审计; 

  审计组要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时间要求实施审计,根据工作情况确需延长现场工作时间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重大项目报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审计组组长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一般应当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1),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场审计时间。在组织编写审计实施方案时,一般应当明确现场审计关键时间点,统筹安排各审计事项,实行现场审计工作全过程进度控制。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时间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方案之外不得擅自追加任务和变更要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业务会议,对审计实施方案调整事项作出记录: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可以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清单,明确资料提供时间,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提出资料需求清单,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财政财务收支、业务、决策和管理等方面资料(含电子数据)。对于投资、运营、管理和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审计组应当要求其提供与境外国有资产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业务、决策和管理等方面资料(含电子数据)。 

  在获取审计资料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核对,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资料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办理资料交接前,审计组应当先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国家秘密定密、解密的相关规定对标密资料逐一进行清理甄别,符合解密条件的及时解密并盖章确认。对于被审计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审计人员应当编制未提供资料清单(或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超越法定审计权限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对涉及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 

  审计组获取的电子数据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厅审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或者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含电子数据)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情形的,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改正,并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向所在业务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做到把握总体情况,掌握工作流程,评估执行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问题类的审计事项一般应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取证单对问题的描述要尽可能满足“六要素”要求(违规主体、问题定性、原因分析、影响后果、责任界定、处理意见)。特别关注工作中好的典型或亮点,要挖掘有效做法,研判其是否具有可复制性,形成加以推广的案例,编写审计信息,此类情况也需取证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对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 

  审计小组组长应当严格审核本小组的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证据材料,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及时移交给审计组主审或者审计组组长指定的相关人员。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审计结论及标准的适当性等有关重要事项。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 

  (三)与被审计(调查)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四)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五)提请审计局法规审理股开展现场审理。 

  第二十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必要时,应当依程序审批后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需填写调查记录的,应当建立外部调查台账(参考格式见附件2)全面完整记录被调查单位、调查理由、调查内容、调查人员、调查时间、调查结果和取得的证明材料等情况,经审计组组长审定签字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外部调查应当持有协助查询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审计人员执法证件,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注明外部调查的事项。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要调查的,应当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 

  异地审计时,审计组经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领取一定数量的介绍信或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由审计机关统一编号,加盖审计机关印章,并由审计组派专人按机要件管理。使用协助查询通知书时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待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须将未使用的协助查询通知书缴回开具机关登记造册,经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二十  审计人员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或者其他相关信息的,审计机关封存资料和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协助查询单位账户、个人存款通知书前,审计组应当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完整准确填写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单位账户或个人存款的申请应当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查询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向协助查询通知书的签发领导反馈查询结果。 

  审计人员应当将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情况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将查询取得的证明材料作为审计证据附于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第二十  审计人员执行现场审计任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 

  (七)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至少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审计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对已有明确定性的问题,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一般应当在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见附件3)上写明事实、定性和法律法规依据,经审计组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经充分沟通后,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取证单应当注明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反馈确认的合理期限,并告知对方逾期未反馈确认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未按时反馈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取证单上予以注明。对方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取证或者修改审计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虽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见附件4)上予以说明或者另行说明。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数据、定性、法律法规依据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交换意见。 

  对于能够直接利用作为审计证据的数据分析结果,应当详细记录数据来源、处理过程以及最终分析结果,由数据分析人员或者外部专家签字确认;对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需要组织分散核实的,主管业务科室应当明确提出有关核查内容、方式、时限、分工、核查结果的上报等具体要求,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及时组织核查。对暂时不安排或者不能核查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程序纳入问题线索库管理。 

  第二十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研究信访举报材料;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召开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如实反映重大事项的讨论过程、分歧和结果。会议记录经参会人员和审计组组长签字后归入审计档案。 

  二十九  审计组内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者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审计组组长汇报,也可以直接向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三十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现场各类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核查结果设立台账,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严守保密纪律。审计组收到信访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由审计组组长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研究是否核查,对不予核查的原因作出说明,予以核查的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上报核查结果。台账资料、业务会议记录、相关说明等资料归入审计档案备查。 

  第三十  审计组需要上报审计信息或者办理审计事项移送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办理,审计组组长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对拟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做到定性客观准确,法规引用适当。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的审计信息和审计移送事项,应当经审计局法规审理股审理,并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审计移送事项经审计局法规审理股审理后,审计组应当同审计局法规审理股按照中共杭锦旗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杭锦旗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杭审委发2019〕2号)的通知统一登记台账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审计任务清单确定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 

  (二)补充完善审计证据情况; 

  (三)完整记录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情况; 

  (四)与被审计单位结清相关费用情况; 

  (五)按规定收回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及电子数据情况; 

  (六)将应当归还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如数归还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清点、核对,做好交接手续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情况; 

  (七)按规定完整保存不需要归还的审计资料,处理涉密资料和数据情况; 

  (八)经审计组组长批准后销毁需要销毁的审计资料,以及编制审计资料销毁清单情况; 

  (九)按规定完成审计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归集情况; 

  (十)其他根据规定应当检查和确认的事项。 

  第三十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发现的尚未核查或者尚未核查完毕的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审计局关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管理的规定办理。需要继续核查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报审计局法规审理股审理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经批准后核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半月,特别重大事项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审计组一般应当在现场审计工作结束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在10日内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承担“1+N”审计项目的,可以分别出具“1+N”个审计报告(若项目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问题给予耐心解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完毕后,履行审核、复核、审理程序。 

  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审计组会议研究后决定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组应当编制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5),与相关审计工作底稿、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审计机关业务科室复核、法规审理股审理。 

  第三十  审计组获取的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应当按照审计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原则上审计项目档案归档时间不得迟于项目结束后的次年3月底。 

  归档资料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承诺书、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相关材料、审计业务会议记录、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含非问题类事项以及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事项)、审计信息及证据材料、信访举报材料及台账、外部调查台账等。 

  第三十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一)审计组组长负责统筹安排审计现场各项保密工作,履行审计现场保密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审计组组长可以指定专人担任保密员,协助审计组组长开展审计现场保密工作。 

  (二)审计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办公现场或者住宿场所设置保险柜并由专人管理,用于存放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存储介质和计算机等设备。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存储介质和涉密计算机等设备,必须存入保险柜。 

  (三)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标明国家密级和申明属于商业秘密的有关会计资料、文件、存储介质等,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专人登记、保管,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资料用毕后,要及时归还。 

  (四)审计人员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不得使用非加密手机和固定电话等通讯设备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擅自对涉密资料进行拍照和录像,不得通过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或者其他非保密渠道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 

  (五)审计组召开会议,应当根据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限定参加人员范围。参会人员应当对审计组会议研究讨论的过程和结果严格保密。 

  (六)审计人员不得擅自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与本次审计项目无关的目的,不得擅自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访问,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与审计项目相关的信息。 

  (七)现场审计结束返程时,审计组组长应当指定两名(含)以上审计人员运送审计资料。 

  (八)对起草阶段尚未明确是否需要定密,之后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审计文书草稿等过程稿,应当及时将相关文件转移至审计专网或涉密计算机中处理,并对非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彻底删除;对起草阶段明确需要定密的资料(含过程稿等),不得在审计专网计算机等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和处理。 

  第三十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审计人员遭到恐吓、威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冲突以及群体性上访等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审计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审计报告。 

  第三十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八小时以外”的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审计人员集中住宿的,在非工作期间外出应当事先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三十九  审计组需要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的,应当经审计局批准。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一般应当具备完成审计项目任务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也应当签订廉政、保密等承诺书。 

  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含审计小组)组长、主审,不得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 

  开展外部调查工作时,至少应当有一名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不得全部为外聘人员或抽调人员。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的考核,审计机关在其完成指定任务后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向派出单位出具个人工作鉴定。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严格执行审计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相关规定。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态度诚恳,以理服人。应当注重文明礼仪,着装得体,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防止铺张浪费。 

  第四十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及时报账。审计组外勤经费支出明细、考勤记录和经费报销情况应当在审计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布,接受审计人员监督。 

  第四十  审计组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尽可能为审计人员排忧解难,并适时组织开展符合规定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保障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审计人员异地出差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每三周可安排一次短暂回家休整。 

  第四十  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审计组的现场审计工作。 

  第四十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审计准则第二章相关规定的; 

  (二)不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擅自减少审计内容或者扩大审计范围的; 

  (三)审计资料或者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损毁或者丢失的; 

  (四)超越法定审计权限,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的; 

  (五)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片面收集证据,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的; 

  (七)须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的事项擅自单独实施的; 

  (八)须提交审计组会议讨论事项没有提交,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九)须请示汇报事项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处置的; 

  (十)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调时言谈举止失当,影响审计形象的; 

  (十一)经费开支、考勤记录、报销情况不公布,或者经费管理混乱的; 

  (十二)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其阻挠、拖延审计工作的; 

  (十三)违反现场纪律,不服从管理的;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公告审计结果的; 

  (十五)审计结果公告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公告审计结果时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十七)遇有干预行为未按规定登记报告的; 

  (十八)接到干预报告未按规定向上级领导报告的; 

  (十九)按规定登记干预报告后未严格依法办事的; 

  (二十)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  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本办法由审计局法规审理股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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