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苏木镇党委、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
根据《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 号),经研究决定对《杭锦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聘用、委托第三方)修改为: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组织开展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和委托中介机构、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聘用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应符合《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 号)的要求。
杭锦旗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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