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14349/2025-02887
-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杭锦旗农牧局
-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26日
- 名称: 2025年杭锦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 文号: 杭农牧发〔2025〕20号
- 时效性: 正常
- 成文日期: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等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和《鄂尔多斯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鄂农牧发〔2025〕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耕地地力保护实际,制定《杭锦旗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农牧局
2025年3月26日
2025年杭锦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苏木镇要充分认识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在保持现行补贴政策和管理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以维护农牧民利益为原则,兼顾生产与生态、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提高补贴政策实施效能,做到不该发的坚决不发、该发的及时足额发,引导农牧民采取耕地保护、地力提升综合措施,带动耕地质量持续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产能稳定提升。
二、精准补贴实施要求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公职人员不予补贴,各地补贴对象要保持基本稳定。公职人员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
(二)补贴依据。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补贴依据原则上保持一致,并在补贴发放前进行充分宣传,确保政策到村入户,做到公开公正。
(三)不予补贴的情况。对2020年“三区三线”划定后,新增违法开垦耕地不予补贴;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其他造成耕地面积减少或质量下降的,不予发放当年补贴;对符合补贴发放基本条件但人为撂荒一年(含)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而被处罚,且处罚后没有整改的地块,取消次年补贴。
(四)补贴方式和标准。补贴资金方式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标准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测算确定。
(五)补贴金额。根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和自治区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农指〔2025〕99号)下达我旗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4967.83万元。
(六)明确补贴流程。各苏木镇要优化补贴发放流程,严格按要求组织核实审定补贴面积、耕地实际用途等情况,认真排查核实不予补贴的情形,严格落实面积申报、核实、公示、核验等程序,发放情况嘎查村、苏木乡镇要同步公示。旗农牧局对补贴程序和上报补贴清册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核验,对补贴清册的真实性进行抽查。
1.各苏木镇要及时更新规范“一卡通”账户信息,进行身份核实和生存认证,确保信息完整准确,防止出现已故人员领取补贴等违规情况。要加强年度间、对象间补贴金额的比对,对数额较大、差额较大的对象要重点分析、核实研判,防止代领、骗取和套取补贴。
2.落实好公示要求。村级公示由村委会采取方便农牧民查询和监督的方式在村务公开场所进行公示,用好公示栏、喇叭广播、门户网站、新媒体等渠道,不断丰富公开公示内容。苏木乡镇负责组织对各村报送的补贴数据进行核实确认,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将经复核的补贴情况,在乡镇公开场所公示。同时要设立政策咨询电话,解答农牧民疑问。
3.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采取提级发放,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各苏木镇具体负责确定补贴对象花名发放清册,务必于5月10日前将补贴发放清册上报至旗农牧局。
4.对于流转承包的耕地,在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内要明确规定,流转人承担耕地保护的监督责任,具体种植户承担耕地保护的实施责任。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旗人民政府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旗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督导考核。我旗农牧部门将及时督促,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在春播前明确具体补贴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媒体,确保将补贴政策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还要宣传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和实施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做好农民群众的咨询和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