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2791
-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 杭锦旗农牧局 杭锦旗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 名称: 杭锦旗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杭锦旗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杭农牧发〔2024〕101号
- 时效性: 正常
-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动农牧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补齐农机领域短板和弱项,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机办〔2024〕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和《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财政局关于关于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工作要求》(鄂农牧发〔2024〕246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杭锦旗农牧局财政局制定了《杭锦旗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锦旗农牧局
杭锦旗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杭锦旗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一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和《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关于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工作要求》(鄂农牧发〔2024〕246号)有关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牧业强旗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我旗农牧民群众及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实用的农牧业机械,引领农牧业机械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和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优先把粮食、生猪、牛、羊、渔业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撑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农牧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端板、畜牧养殖业等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农牧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突出绿色高效政策导向。加快节能环保、精准高效、高端智能化农牧机械的推广应用,加大数字化和大面积单产提升产品的支持力度,逐步降低我旗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指标,部分底价值的机具严格控制补贴机具数量和指标额。
(四)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质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五)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分析,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机“土专家”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实行提级兑付政策,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逐步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以免影响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三、补贴范围和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9大类43小类97个品目。自治区将结合农牧业生产需求和补贴实施情况及时调整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度,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实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需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牧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杭锦旗辖区或在辖区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一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导》等要求执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杭锦旗辖区并在杭锦旗辖区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注册地在杭锦旗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牧业机械在自治区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常规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标准详见《内蒙古自治区2024一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自治区将围绕重点机具选择相关品目或档次产品提高补贴额度,待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我旗不再开展累加补贴,并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并结合实际将部分机具品目(档次)剔出补贴范围。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农牧和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对相关产品及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工作,不突破全旗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对于出现资金短缺应及时上报市农牧局请求给予调配资金,满足农牧民购机需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两年动态平衡。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履行法定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不少于10万元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县审核、盟市兑付、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通知。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广泛宣传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机具核验制度、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的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进行投档,对投档产品真实性负责,投档平台全年开放,常年受理投档。自治区农牧厅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对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材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对高风险机具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对现场演示或验证有问题的产品,组织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具体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机具以投档审核公示为准。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与农机供货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5000元以上的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需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2),并及时申报补贴。、
(五)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本人提交提交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等材料,向旗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严禁补增其他证明材料。在杭锦旗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农牧业市场经营组织,可以到组织法定代表户籍地或法人注册地办理补贴,不得跨自治区(省)办理,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旗农牧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杭锦旗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达到40万元以上,由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市农牧部门备案,列入重点机具核验范围、重点监管。农牧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农牧部门采取线上和线下等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和进度。对部分机具设定以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具体机具种类以办理服务系统设置为准。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需进行逐台核验,对安转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转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兑付补贴,对其他机具,按5% 进行抽查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农牧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内农牧机局发〔2019〕23号)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牧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八)兑付补贴资金。农牧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财政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创新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直达机制的通知》(内财农〔2024〕26号)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资金的兑付工作,兑付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九)组织抽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因违规处理无法办理认购,造成购机者损失的由违规主体负责。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置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牧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深入落实农牧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补贴对象审核责任。农牧部门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撑自治区农牧厅农机鉴定工作,在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发布后,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兑付、监管,补贴对象审核工作(财政供养人员不得享受农机相关补贴),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成立杭锦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何永岗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李文奇 旗财政局局长
柴琴 旗农牧局局长
成员:王宇胜 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乔诚岗 旗财政局农财股负责人
乌仁塔娜 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
杨勇 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农机室负责人
格根图雅 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工作人员
余海刚 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局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农机技术室。负责汇总上报工作,督促苏木镇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等工作。如有工作人员变动,由相应人员接替,不再另文通知。
(二)严守纪律,规范操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实施补贴政策。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针对补贴工作实际进行工作方法创新的,应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并经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形成政府书面决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包括申请受理时限、完成机具核验时限、资金结算时限以及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开公正公平确定补贴对象,坚决杜绝慵懒散推、敷衍了事的不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工作氛围。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农牧和财政部门 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农牧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牧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农牧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牧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农牧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一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每年12月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市农牧和财政部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2024-2026年内蒙古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内蒙古销售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
3.杭锦旗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2024—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9大类43小类97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铺膜(带)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 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撒(抛)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埋藤机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脱粒机
5.1.3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玉米收获机
5.1.5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花生收获机
5.2.2油菜籽收获机
5.2.3葵花籽收获机
5.2.4大豆收获机
5.3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 甜菜收获机
5.4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果类收获机
5.4.2瓜类采收机
5.4.3根(茎)类收获机
5.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6收获割台
5.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 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 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 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1.1药浴机
10.2畜禽繁育设备
10.2.1孵化机
10.3饲养设备
10.3.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 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 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 种子清选机
14.1.2种子包衣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粮食色选机
15.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3粮食清选机
16.农用动力机械
16.1拖拉机
16.1.1轮式拖拉机
16.1.2履带式拖拉机
17.农用水泵
17.1农用水泵
17.1.1潜水电泵
18.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8.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8.1.1拉幕(卷帘)设备
18.1.2加温设备
18.1.3湿帘降温设备
19.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9.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19.1.1平地机
19.2清理机械
19.2.1捡(清)石机
附件2
内蒙古销售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
供货企业详细名称(公司公章):
信息栏目 |
名称或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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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生产企业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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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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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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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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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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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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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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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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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销售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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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所属地区 |
盟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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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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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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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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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由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经销商或直销生产企业销售后提供给购机 者。可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首页“补贴产品查询”模块准确 查找并填写机具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大类、机具小类、机具品目和机具型号及名称; 每批次货源从生产企业到货后,对每一台机具提前编制好此表;非动力及自走式的配 套机具无发动机号地可不填,但是出厂编号必须填写;各项数据要与机具铭牌保持一 致;销售后要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把所销售的农机产品通知生产企业,并要求生产 企业将以上机具信息准确对应分配给购机者户籍所在旗县(区)农牧部门。
2.购机者要当场向供货企业索取此表,自行填写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后作为申 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依据。
3.旗县(区)农牧部门要将此表作为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料留存入 档。
附件3
杭锦旗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的通知和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牧发[2024]247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为原则,通过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引导,鼓励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力度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推进农牧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牧业绿色发展,提高农牧业机械化和农机产业发展水平。
二、补贴范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自治区确定的补贴范围内实施。
三、补贴对象
从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2024年下达我旗的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已安排用于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实行限量控制,用完为止,不足部分下年度优先补贴,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杭锦旗,并在杭锦旗辖区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注册地在杭锦旗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下称:机主),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种类和条件
(一)补贴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中央补贴机具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种。
(二)补贴条件。杭锦旗从2021年开始启动实施农机报废补贴更新政策,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作出的书面承诺一式三份,报废回收企业、监理部门和补贴申请窗口各保存一份。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原则上也允许申请报废补贴,但需向旗农牧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市农牧局审定后方可给予办理。
五、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组成。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见附表1)。申领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更新补贴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自治区确定的报废更新具体补贴额。
六、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自愿承担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业务的回收企业,应向旗农牧部门递交《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申请表》(详见附表 2)。自愿承担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业务的回收企业,应有固定的报废机具拆解和办公场所,有相应的拆解及对机具进行破坏性处理的设备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旗农牧部门依据相关标准或要求,组织对辖区申报的回收企业实地核实,报送市农牧局后统一汇总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确认的回收企业收购的报废机具不予补贴。往年已列入回收企业名单并经公布的,仍需重新申报认定。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 按照(NY/T2900-202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拆解业务,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报废补贴农机产品的机型、类别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在回收、拆解旧机等固定场地需安装监控摄像设备,在报废拆解过程中,监管部门可以实时远程查看。
七、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以“自愿报废、监督拆解、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着力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达到报废条件的农牧业机械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表 3),向农牧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自收到报废农机之日起,3个月内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回收企业要安装监控设备,全程记录拆解过程,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报废更新补贴申领全程通过软件系统操作,网址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21一2024)登录网址:http://110.16.70.145:20211/login。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身份证件、户口本和惠农“一卡通”,及机主就机具来源、归属作出的书面承诺,按报废补贴相关规定到农机管理部门服务窗口申请补贴。旗农牧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按规定实施提级发放机制。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不超当年办理补贴数量,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由旗农牧局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农牧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通过官网、公众号和新闻媒体或农机专栏网页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农牧部门负责及时总结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经验和成效,做好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强化资金监管,安排10万元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农牧部门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推行便民服务。旗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三)强化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购置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拆解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及时报送情况。农牧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提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且手续齐全的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0]280号)继续执行。
附表: 3-1.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3-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申请表
3-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3-4.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
3-5.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
3-6.旗(县)年度农机报废补贴机具清单
附表3-1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 |
1000 |
20-50马力(含) |
15 |
3500 |
|
50-80马力(含) |
7000 |
||
80-100马力(含) |
10000 |
||
100马力以上 |
120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7200 |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75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55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12 |
7200 |
3行 |
12500 |
||
4行及以上 |
20000 |
||
水稻插秧机 |
与手扶拖拉机配套; 4行 |
8 |
500 |
手扶步进式;2行 |
500 |
||
手扶步进式;以手扶或微耕机底盘为基础且无底盘升降等装置;4行及以上 |
1000 |
||
手扶步进式;4行 |
1200 |
||
手扶步进式;6行及以上 |
1600 |
||
独轮乘坐式;6行及以上 |
10 |
1200 |
|
四轮乘坐式;4行 |
5000 |
||
四轮乘坐式;6、7行 |
7900 |
||
四轮乘坐式;8行及以上 |
11500 |
||
喷杆喷雾机 |
喷幅<12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10 |
200 |
12m≤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500 |
||
功率<18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简) |
700 |
||
功率<18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1400 |
||
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2400 |
||
18马力≤功率<5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6400 |
||
50马力≤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7000 |
||
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10800 |
||
玉米脱粒机 |
3t/h≤生产率<5t/h |
8 |
150 |
5t/h≤生产率<10t/h |
300 |
||
10t/h≤生产率<30t/h |
900 |
||
生产率≥30t/h |
2100 |
||
饲料(草)粉碎机 |
400mm≤转子直径<550mm |
配套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10年,大于等于18kW的12年 |
150 |
转子直径≥550mm |
300 |
||
铡草机 |
6t/h≤生产率<9t/h |
10 |
300 |
9t/h≤生产率<15t/h |
800 |
||
15t/h≤生产率<20t/h |
900 |
||
生产率≥20t/h |
2500 |
附表3-2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注册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
联系电话 |
|
|
经营范围 |
|
|
企业类型 ( ) |
||
A.原二级及以上农机维修点 |
B.农机合作社 |
|
C. 其他: |
|
|
实地核实情况:
经审核,认定你单位具备农机报废回收/农机报废回收拆解能力。
农机部门(章) 工科部门(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四份:农机回收单位、县(区、市)农机部门、市级农机部门、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随本表附上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附表3-3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
|
机主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
机主地址 |
|
||
机主联系电话 |
|
机具型号 |
|
机具类别 |
|
出厂编号 |
|
发动机号 |
|
底盘(车架)号 |
|
牌照号码 |
|
出厂日期 |
|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
回收日期 |
|
农机回收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已办理注销登记。 发证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栏仅适用于已上牌证的农机) |
||
说明:本确认表一式三份:农机回收单位、机主、农机部门各存一份。 |
附表3-4
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
编号:
机主姓名 |
|
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地址 |
|
电话 |
|
|||||||
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编号 |
|
|||||||||
机具型号 |
|
初次登记日期 |
|
|||||||
牌照号码 |
|
发动机号码 |
|
|||||||
出厂编号或底盘(车架)号码 |
|
机具出厂时间 |
|
|||||||
机型类别核实情况 (本栏由当地农牧部门填写,在对应机型类别后面划“√”) |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核实结果 |
||||||
|
|
|
|
|||||||
农机部门意见: 报废机具信息已核实无误。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此证明作为申请农机报废补贴的凭证,不得涂改、伪造; 2.农机部门负责填写报废机具信息并核实。如核无误,签注“报废机具信息核实无误”字样。 |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机主;一份留存农机部门;一份留存财政部门。
附表3-5
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一、报废机具台数(台) |
|
其中:拖拉机(台) |
|
联合收割机(台) |
|
……(可加行) |
|
二、报废旧机补贴资金(万元) |
|
三、报废补贴资金合计(万元) |
|
四、受益农户数(户) |
|
附表3-6
旗(县)年度农机报废补贴机具清单
填报单位:
序号 |
姓名 |
机型 |
号牌号码 |
机具类别 |
补贴资金(元)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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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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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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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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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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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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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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