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14349/2025-02826
-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杭锦旗农牧局
- 发文日期: 2025年01月24日
- 名称: 杭锦旗农牧局关于印发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杭农牧发〔2025〕5号
- 时效性: 正常
-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24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我局拟定了《杭锦旗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锦旗农牧局
2025年1月24日
杭锦旗农牧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4〕77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提高全旗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动物防疫方针,严格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坚持“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原则,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解决“动物疫病免疫责任主体错位、疫苗供需不匹配”等突出问题,促进畜禽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回归,逐步形成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自行免疫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补助内容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2025年起,在全旗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推行“先打后补”,各畜禽规模养殖场自行完成疫苗采购和免疫接种。将散养户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范畴,疫苗采购工作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积极探索整村推行“先打后补”改革试点工作。
(二)规模养殖场标准。猪:存栏100头以上或年出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或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或年出栏1000只以上;全旗所有种羊场;禽:蛋鸡存栏2000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羽以上,鹅:存栏1000羽以上。
(三)畜种和病种。猪:口蹄疫(O型);牛:口蹄疫(O型-A型);羊:口蹄疫(O型-A型)、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禽: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
(四)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实行限额管理,不超过自治区最近一次政府招标采购疫苗价格。具体补助标准:
1.猪:猪0型口蹄疫一年免疫2次,每头份每次1元。
2.牛:牛口蹄疫(O型-A型)一年免疫2次,每头份每次1元。
3.羊:羊口蹄疫(O型-A型)一年免疫2次,每头份每次0.5元;小反刍兽疫,新生和补栏羊只免疫1次,每头份每次0.3元;羊布鲁氏菌病,一年免疫1次,每头份每次1元。
4.禽:禽流感(H5+H7)蛋鸡、种鸡、肉鸡生长期超过70天的按补助数量一年免疫2次,每只每次0.5毫升测算;肉鸡生长期低于70天的按补助数量一年免疫1次,每年每只0.3毫升测算;肉鸭生长期低于70天的按补助数量一年免疫1次,每年每只0.5毫升测算;鸭、蛋鸭按存栏量一年免疫2次,每只每次1毫升测算;鹅按存栏量一年免疫2次,每只每次1.5毫升测算。鹌鹑疫苗使用量按照鸡的三分之一注射量测算。每毫升0.3元。
(五)补贴数量。补助期内,原则上种畜禽和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畜禽按存栏量予以补助,商品畜禽按出栏量予以补助,其中出栏量以“内蒙古牧运通”系统记载检疫出证的申请期检疫数为准。
三、补助时限
(一)补助起止时限。
202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对申请自主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予以补助。以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为一个“先打后补”补助周期进行统计。
(二)补助申请时限。
规模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内蒙古牧运通”提交本年度“先打后补”的补助申请和补贴等相关工作。
(三)补助发放时限。
根据财政拨款情况,每年度12月20日前,将当年“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发放到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公账号或“一卡通”。
四、工作程序
(一)资格申请。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应遵循自主自愿的原则,逐级向属地苏木镇动物防疫部门、旗疫控中心备案,在“内蒙古牧运通”平台注册账户,在要求时限内签订承诺书,提交“先打后补”资格申请,所在苏木镇农牧部门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取得“先打后补”资格。
(二)信息录入。取得“先打后补”资格的养殖场(户)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申请开展的区域或对服务的场(户)进行免疫接种,同步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内蒙古牧运通”。
(三)抗体监测。抗体监测抽检比例按照5%-10%养殖户养殖量的3%-5%抽检,每个申报主体抽检不少于30头只羽份。申请补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规模养殖场(户)通过自建实验室或者委托有资质实验室开展免疫效果自评,并提供每次强制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
旗疫控中心要将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申请补助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先打后补”免疫抗体监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抽检比例按照年度监测方案执行,抽检场点涵盖全部补助病种。
(四)补助申请。申请补助的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在“内蒙古牧运通”平台上传疫苗购置发票、合同等凭证(日期、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等)、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免疫档案、疫苗出入库、免疫记录、产地检疫等相关记录档案佐证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助申请。
(五)补助审核。苏木镇动物防疫部门负责对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交的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线上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苏木镇动物防疫部门初审合格后,由旗疫控中心进行线上复审核准。对不自主申报、不按要求免疫、抽检发现免疫抗体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补助资金,严禁虚报冒领、骗取补助和挪用资金,严格监督执纪,防范廉政风险。
(六)补助发放。经旗农牧局核准后,向社会公示“先打后补”补助结果,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旗农牧局按程序进行资金直补工作。“先打后补”疫苗补助资金从年度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总结评估。各苏木镇动物防疫部门要认真总结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推进情况,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于每年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包括规模养殖场(户)和兽医社会化组织备案数量、申请补贴规模养殖场(户)和兽医社会化组织数量、畜禽免疫数量和补贴发放金额等)报旗疫控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苏木镇要高度重视动物疫病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切实落实动物防疫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及养殖场主体责任,推动建立机制灵活、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筑牢动物免疫屏障,助力养殖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各苏木镇要提前对畜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开展摸底调查,分门别类做好养殖场(户)统计上报,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加强组织实施。计划实施和申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于本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第二年度申报,并逐级向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动物防疫部门和旗疫控中心进行备案(申报2025年“先打后补”的,于2025年1月31日前申报备案)。按规定采购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农牧厅批准的动物疫病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申报主体自用,并将自行采购疫苗信息报旗疫控中心备案。按照年度市、旗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本场动物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依法建立免疫档案、疫苗采购、疫苗出入库、免疫记录、免疫抗体监测、产地检疫等相关记录档案。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价,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标。免疫效果未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要及时补免,保证免疫质量。畜禽出栏前,应依法向所在地动物防疫部门申报检疫。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旗疫控中心要加强对“内蒙古牧运通”免疫管理模块(含“先打后补”功能)应用和培训工作,确保2025年2月底前全旗范围内全面推广应用。各苏木镇动物防疫部门要及时部署开展“内蒙古牧运通”操作培训,指导养殖场(户)、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相关人员、基层防疫人员熟练使用手机等终端录入数据材料、申请补助资金。
(四)加强宣传和监督执法。各苏木镇动物防疫部门要通过网络、微信、宣传挂图、现场答疑等线上、线下方式,加强对畜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操作程序、申报资格、流程、要求等内容的宣传推广,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推动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同时及时将举报电话、补贴金额等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或未按规定履行免疫、防疫义务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