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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司法所 派出所 人民法庭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协作联动机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 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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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司发〔2023〕26 号

 

 

关于建立司法所 派出所 人民法庭 律师

事务事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协作联动

机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

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平安建设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协作联动机制推进 市域社会治理工作的意见》(内司通〔2023〕76 号)要求,决定在各苏木镇建立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人民法庭协作联动机制(以下简称 “ 四所一庭”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工作格局,推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为全面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 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优势和作用,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整合各种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职能,持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基层部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的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建设“群众若有事,就近可解决”的多元化解体系,努力形 成共同防范、化解、管控安全稳定风险的良好局面,为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 工作,以苏木镇平安建设办公室为依托,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着力构建整体联动、有机衔接、畅通高效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

(二)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充分发挥“ 四所一庭”各自职能优势,整合力量,资源共享, 信息互通,齐抓共管。

(三)关口前移,预防为先。坚持开展前瞻性工作研判,实现事前风险评估预测常态化,从源头上把控,助力矛盾纠纷化解在访前、案前、诉前。

(四)便民利民, 共建和谐。 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调解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目标

在苏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合力构建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基层社会矛 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努力形成“ 四所一庭”及其他基层组织间多元化、立体式、针对性强的矛盾化解稳控体系,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吸附在当地,把纠纷化解在萌芽。

四、工作职责

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四所一庭”协作联动工作合力, 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打造市域社会治理的 “桥头堡”,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一)苏木镇人民政府平安建设办公室。一是依托综治中心协调建设“ 四所一庭”联动机制实体平台,实体平台名称统一规范为 XX 苏木镇“ 四所一庭”工作室,“四所一庭”工作室按照苏 木镇现有资源统筹择优设立。二是指导“ 四所一庭”工作室承接 辖区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转交的人民调解案件,按期办结,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司法确认事项。

(二)司法所。一是具体负责牵头建立“ 四所一庭”联动机制工作的实施和推进。以苏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建设主体,整合人民调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普法等非诉讼化解资源,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制度, 建立协调联动、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的非诉讼纠纷化解一站式综 合平台。二是指导嘎查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调 解工作,畅通与嘎查村(社区)调委会的上下联动渠道,巩固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三是开展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好纠纷分析研判预警工作,适时开展有针对性 的法治宣传;对存在风险隐患的纠纷应提示纠纷事项涉及的主管 或主责部门及时调处化解。四是指导基层调解组织使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做好案件统计、报送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一是做好警调对接工作,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求助的民间纠纷和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若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也可移送“ 四所一庭”工作室 组织实施调解。二是支持人民法庭、司法所工作,在审理重大、敏感案件和调处疑难复杂重大等矛盾纠纷时,需要公安派出所协助和出警,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积极配合开展纠纷调解处和人员稳控工作。 三是配合司法所开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

(四)人民法庭。一是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完善人民法庭对 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和司法调解 工作,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诉讼外调解渠道解决纠纷。二是积极开展司法确认工作,依法及时处理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业务指导。四是开展以案释法教育,通过法治讲座、法治宣传、巡回审判等形式,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一是协助司法所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了解纠纷的新情况及新动向。二是积极参与“ 四所一庭”联动调解工作,助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三是积极参与一嘎 查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四是积极参与基层法治宣传工作,增强群众依法解决诉求的法治理念。

(六)律师事务所。一是主动为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事项、 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当好法律顾问。二是积极参与“ 四所一庭”联动调解工作,协助开展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三是做好“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与嘎查村建立健全联系机制、帮扶关系,建立联系点并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发挥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四是在司法所的指导下,积极参加基层法治宣传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活动,参与“一嘎查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

五、制度机制

(一)强化“四所一庭 ”协作联动工作机制。苏木镇人民政府平安建设办公室要根据辖区内“ 四所一庭”的法律服务人员数量等情况,合理安排调度“ 四所一庭”资源,牵头建立“ 四所一庭” 联动小组,平安建设办主任负责工作协调和联络,实行“月例会、季分析、年总结”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司法所在公安派出所和警务室设立公调对接室,并设置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岗,确定一名联络员,随时参与调解和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司法所、人民法庭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指导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到 2023年底前,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建立“两所联动”机制和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法庭进驻率达到全覆盖。

(二)健全疑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司法所、人民法庭和派出所应协同履行指导调解工作职责,支持调解组织工作;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和疑难复杂纠纷,小组成员均可及时组织会商,研究确定联合调处的具体方案,加强风险管控,确保矛盾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对当事人对抗性较强,可能引发极 端案(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应向相关单位通报预警信 息,落实稳控措施,防止矛盾纠纷转化升级,形成基层“ 三调联动”调处化解工作闭环。

(三)健全诉前和立案前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应主动加强对接,积极开展诉前和立案前调解工作;对起诉、报案或咨询的当事人,告知其矛盾纠纷的多种化解方式,并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诉讼外调解渠道解决纠纷;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可以委托驻法庭、驻所调解室或辖 区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积极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

(四)健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积极开展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当事人双方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为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提供法律保障。

(五)建立法律服务力量下沉机制。旗司法局统筹协调法律服务资源,确保每个嘎查村有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与司法所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与嘎查村建立健全联系机制、帮 扶关系,建立联系点并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发挥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在司法所的指导下,积极参加基层法治宣传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活动,参与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参加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六)健全调解人员培养考核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庭)要坚持择优选聘和培养提升相结合,组织调解员开展集中培训、庭审观摩、业务交流等培训活动,全面提升辖区调解组织特别是驻庭、驻所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考评调解案件质量、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综合评价调解员尽责履职情况和调解工作能力,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要 切实加强对“ 四所一庭”协作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 四所一庭”协作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力推动 “ 四所一庭”协作联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苏木镇司法所、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要强化日常工 作对接,合力推进工作落实,推动市域社会治理工作深入扎实开展。10月底前,各苏木镇要完成 “ 四所一庭”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工作,进行实际运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联络人制度。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各自明确一名联络人,建立重大警情、重大矛盾纠纷、重大突发事件等案情会商机制对重要工作信息互相通报。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基础信息采集和信息资源共享,把人力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共享和职能优势互补转化成“ 四所一 庭”协作联动机制的合力。三是落实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相衔接。大力推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入所值班和人民调解组织入驻法庭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源头化解纠纷的社会效果。四是要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对“ 四所一庭”联动工作开展情况 的督导检查,列入业务考核和实绩考核范围,加强业务指导,创新工作方式,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营造浓厚氛围。 加强对 “ 四所一庭”联动工作的宣传,广泛宣传非诉讼化解机制方便、快捷、高效的优势特点,扩大社会知晓率,赢得基层群众认可,提高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基层 群众满意度。加强对工作成果的宣传,使”四所一庭”联动的成效得到进一步彰显。要善于总结、积累经验,大力宣传工作中涌 现出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努力推进“ 四所一庭”联动调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杭锦旗“四所一庭”衔接联动

工作机制领导小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司法所 派出所 人民法庭 律师事 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协作联动机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工作的 意见》(内司通〔2023〕76 号)要求,为保障工作的开展和有效 落实,成立杭锦旗“ 四所一庭”衔接联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  党嘉伟 旗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     旗综治中心副主任

  旗公安局副局长

乔宏刚 旗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治平 旗司法局党组成员

刘鹏飞 巴拉贡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李建平 伊和乌苏苏木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孟春亮 锡尼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吉日嘎朗图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蒋利国 塔然高勒联合党委副科领导

  独贵塔拉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张志宇 呼和木独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员: 各苏木镇平安办主任

        各法庭庭长

        各派出所所长

        各司法所所长

        各律所主任

 

 

 

 

 杭锦旗司法局                 杭锦旗公安局

 

 

 杭锦旗人民法院              中共杭锦旗委员会政法员会

2023 年 10 月 23 日

                                                   

 

 

 

 

 

 

主办:杭锦旗人民政府
承办:杭锦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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