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平安法治杭锦建设中的作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司发[2020]3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案定补适用的范围是各人民调解组织登记的人民调解员依法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案定补是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全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不享受补助。
第四条 旗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资金核定发放。
第五条 以案定补资金经费按照“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
第六条 案件类别的等级认定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难易程度划分,参考调解是否成功、调解程序、案件卷宗、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因素,确定案件补贴标准。落实“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分为三类:一类为简单案件,二类为一般复杂案件,三类为重大疑难案件。每宗人民调解案件所属类别及补贴标准由旗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5万元以下)、消费纠纷、轻微侵权等产生的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以及案件比较简单,涉案人数在5人以下或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即时达成和解协议的简单案件。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委托调解的纠纷,因草牧场所有权、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护、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矿业纠纷等引发的个体性纠纷案件,涉案人数5-10人或涉案金额5-50万元的其他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一般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纠纷,重大民事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涉案人数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经多部门联合调解的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七条 以案定补案件补贴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
(三)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
确;
(四)调解文书、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五)调解协议已全面履行或部分履行。
第八条 调解案件卷宗制作标准
(一)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所需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3.人民调解笔录;
4.人民调解协议书;
5.适用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须提供司法确认相
关材料。
(二)案件卷宗制作符合以下要求:
1.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
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
员会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
明确;
4.回访记录要记录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九条 案件补贴标准
(一)成功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案卷规范的一类案件,
每件补贴180元;
(二)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
的二类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三)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
的三类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四)未调解成功案件,但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
且有调解案卷,卷宗规范,每件按照类别的一半进行补贴。第十条 以案定补经费申报、审批、拨付
(一)以案定补经费由旗司法局根据上一年度调解案件情况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报旗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申报。人民调解员所在调解组织每季度汇总一次调解案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登记表和调解卷宗报送所属司法所申报审核,由司法所进行统计、核查、填报,之后提交旗司法局进行复核确定,审核材料应遵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复核确定后,由旗司法局报送旗财政局审批发放。
(三)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对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贴类别,不定期对以案定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
(四)补贴支付。司法局召开党组会议,听取评审汇报,确定需支付以案定补金额。
(五)补贴发放及档案留存。人民调解员的以案定补
补贴由旗司法局直接发放给人民调解组织,由人民调解组织
直接发放到人民调解员。审核通过的案卷由旗司法局保存备
查。
第十一条 工作纪律
(一)旗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旗司法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以案定补经费落到实处。
(二)人民调解组织上报调解案件存在造假、不真实等行为的,由旗司法局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单位处置;
(三)旗司法局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一案多补、老案重补,严禁侵占、挪用补贴经费。
第十二条 调解组织申请案件补贴应填写附件1。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杭锦旗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