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14349/2023-00064
- 分类: 其他;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杭锦旗独贵塔拉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 名称: 杭锦旗独贵塔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独贵塔拉镇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号: 独政发〔2023〕57号
- 主题词:
- 时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杭锦旗独贵塔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独贵塔拉镇人民调解组织
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嘎查村(社区)、二级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全镇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基层基础,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为推进“法治独贵”“平安独贵”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人民调解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确保旗委、旗政府、镇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人民调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智能的调解服务。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引导基层群众优先选择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夯实诉源治理,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
坚持协调联动。加强资源统筹,广泛引导和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及时调处、形成合力。
坚持实质化解。不断提升调解能力,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保证调解协议效力,依法维护人民调解权威,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实质化解。
坚持创新发展。总结有益经验,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工作理念、平台载体、制度机制、方式方法创新,丰富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高诉源治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变更及撤销
镇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需经独贵塔拉镇人民政府同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审核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嘎查村(社区)设立调解组织需经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同意,到独贵塔拉镇人民政府备案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审核通过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独贵塔拉镇依法设立1个镇级人民调解组织。
2.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司法行政机关、镇级人民调解组织指导下依法设立人民调解组织。
3.独贵塔拉镇、嘎查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在自然村(居民小组)、小区(楼栋)等设立调解小组。
4.镇级人民调解组织可在派出所、沿河法庭、司法所、检察室等部门以及其他纠纷相对集中的单位或区域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
5.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申请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隶属于所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
6.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主体或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变更或撤销由其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
(二)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经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和向社会公布,可连选连任。
1.嘎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可与嘎查村(社区)组织换届同步进行。
2.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经镇平安建设办公室、派出所、沿河法庭、司法所、检察室等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会议推选产生。
3.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4.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
(三)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
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格式为:“行政区域名称+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行政区域名称或专业名称可以是下列内容:
1.嘎查村、社区名称;
2.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
3.企事业单位名称;
4.旗县级行政区划名称;
5旗县或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名称;
6.特定区域名称;
7.两个以上地区的简称或特定地域名称+联合。
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格式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驻区域或单位简称+工作室。
个人调解工作室名称格式为: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调解工作室。
(四)规范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注重从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网格员和有关行业专业人士中选聘调解员。
(五)规范标牌标识和调解场所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所在楼宇正门左侧合适位置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竖式名称标牌或在调解室门口左侧或上方合适位置悬挂方形名称标牌,名称应使用全称。应当有固定的调解场所,调解场所设置“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席卡,墙上悬挂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和调解文化用语,并在墙上公示调解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人民调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当佩戴人民调解员证。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场所,由其设立主体或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保障。
(六)规范印章管理
人民调解组织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民调解组织如有撤销或者名称变动,应停止使用原有印章,被撤销的人民调解组织印章由旗司法局收回。
(七)经费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运行经费由镇财政所纳入年度预算、资金申请与核定发放,可用于支付聘任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工资、办公用品购买、人民调解员油燃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报销等,相关标准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人民调解员受人民调解组织的委派,依法参与矛盾纠纷调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形式的报酬。
1.镇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运行经费5万元;
2.嘎查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运行经费2万元;
3.调解案件补贴标准依照《独贵塔拉镇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方案》(见附件)执行;
(八)规范备案登记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内容包括组织名称、人员、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实行属地备案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在设立、变更、人员调整或撤销之日起30日内,将组织名称、工作地址、联系方式及人民调解员名单,向所在辖区司法所或旗司法局递交材料、办理备案。
(九)规范档案管理
人民调解组织应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建设档案、组织队伍档案和调解案件档案等。
1.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建设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2)其他应当归档的制度建设文件和材料。
2.人民调解组织队伍档案包括好下内容: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聘任人民调解员名册;
(2)人民调解小组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组织网络建设档案;
(3)其他应当归档的组织队伍建设文件和材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落实人民调解卷宗档案一事一卷,装订成册,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做好案件登记索引。
(十)规范信息化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落实专人规范使用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本调委会人员信息和案件信息录入等日常维护工作。
附件:独贵塔拉镇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方案
杭锦旗独贵塔拉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
独贵塔拉镇人民调解工作
“以案定补”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以案定补”,是指镇人民政府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或者虽然调解不成功,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的调解工作,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标的额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该补贴不属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
第三条 “以案定补”适用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要求,根据我镇实际需要聘任的在镇、嘎查村(社区)调解委员会及派驻调解工作室或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已在镇司法所备案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法律顾问调处的矛盾纠纷。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除外。
第四条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经费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属地原则,由镇财政所纳入年度预算、资金申请与核定发放,“以案定补”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补贴落实到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以案定补”资金发放给隶属单位作为单位工作经费。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经费按照“一案一补,分类发放”的原则。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的5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第六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补贴范围:
(一)行政调解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三)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七条 案件类别的等级认定。
建立合理的人民调解案件评级指标体系。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难易程度,划分案件类别;参考调解是否成功、调解程序、案件卷宗、涉案人员数量、涉案标的等因素,确定案件补贴标准。落实“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调结标的在500万元以上;
2.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3.旗人民政府或旗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
4.其他经镇评审小组或由信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案件。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调结标的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3.人民法院已经出具判决文书后无法执行,委托调解的案件;
4.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疑难复杂案件;
5.经嘎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上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6.其他经镇评审小组或由信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疑难复杂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调结标的在200万元以下;
2.经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简易案件;
2.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简易案件;
以上所有纠纷涉案人数,是指与纠纷案件调处结果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总数。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除符合第四类简易案件仅需填写《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及保存当事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案件相关证据等资料外,其他调解案件均需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
第九条 “以案定补”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
(三)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调解文书、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五)调解协议已全面履行。
属本方案第七条第四款的调解案件的,不需提交(四)、(五)款材料;属于本方案第五条的调解不成功但应予以补贴的案件的,不用提交第(五)款材料。
第十条 案件卷宗制作标准。
(一)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所需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3.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笔录;
4.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结书;
5.适用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须提供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二)案件卷宗制作符合以下要求:
1.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组织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一条 案件补贴标准。
根据我镇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补贴标准如下:
(一)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一类案件,视案件难易程度,每件补贴1200元。
(二)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二类案件,每件补贴800元
(三)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三类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四)成功调解,在《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上登记在册的四类案件,每件补贴100元。
第十二条 “以案定补”经费的申报、审核及发放方式。
(一)申报
每年6、12月申报一次,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或人民调解员填报《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案件申报表》,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工作室为单位进行申报,同时提交调解卷宗。对于简易案件可以只登记不立卷。卷宗材料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进行制作。多人参与调解的由立案牵头人协调做好案件卷宗的制作工作。
(二)成立评审机构
1.以镇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沿河法庭等部门为单位,镇党委、政府成立评审小组开展“以案定补”评审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平安建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落实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评审,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等。
2.各人民调解组织、嘎查村(社区)、司法所等部门配合评审小组,分别负责管辖区域内人民调解员、嘎查村(社区)法律顾问“以案定补”案件的初审上报、审查。
3.评审小组发现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三)案件审核
评审小组对上报的“以案定补”案件卷宗等资料,根据本方案对适用范围、案件类别、卷宗制作、补贴标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定。
(四)补贴发放
人民调解员的“以案定补”补贴由镇财政所发放至调解组织对公账户,再由调解组织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个人;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以案定补”资金发放给隶属单位作为单位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工作纪律。
(一)人民调解员受人民调解组织的委派,依法参与矛盾纠纷调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形式的报酬。
(二)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三)评审小组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审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约谈经办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四)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