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库
索 引 号 1115272601173662XL /2019-351761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杭锦旗人民政府 文  号 杭政发〔2019〕13号
成文日期 2019-02-01 公文时效 有效

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锦旗引进社会资金建设补充耕地库项目(首期)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2-01
打印
下载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塔然高勒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杭锦旗引进社会资金建设补充耕地库项目(首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杭锦旗引进社会资金建设补充耕地库项目(首期)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旗补充耕地库项目建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创新项目建设开发资金机制,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内容及规模

  杭锦旗开发建设补充耕地库项目是将我旗符合立项条件的低质、低效的未利用地,经相关单位及专家踏勘论证后进行立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引进社会资本进行土地开发,建成我旗补充耕地项目库。项目建设总规模约30万亩,计划分期实施,首期项目建设规模约为10万亩,主要安排在呼和木独镇、吉日嘎朗图镇、独贵塔拉镇等地实施。项目建成后,可有效增加我旗土地收益,同时可以提高项目所在地农牧民收入水平。

  二、社会投资人确定方式及项目实施模式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项目采取由旗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实施,政府利用当地低质、低效的未利用地资源,由社会投资人全额出资完成项目土地开发改造,项目以社会投资人为法人实施。该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的机制,收益分成比例底限为3:7(即政府占收益3成,社会投资人占收益7成<含投资成本>),5000-10000亩为一个合作单元,同时,投资主体需提前缴纳招商诚意金,招商诚意金缴纳方式为,现金缴纳额度以1000元/亩标准作为底线;同时,也可通过各种渠道化解债务的方式,化解方式底线为3000元/亩。确定社会投资人后,政府与投资方签订合同协议前必须落实招商诚意金。招商诚意金待新增耕地指标完成交易后,全额退还投资方或抵顶政府收益。若项目招投标出现流标,则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调整收益分成比例或降低招商诚意金底限后重新组织项目招投标。

  三、确定社会投资回报

  社会投资建设补充耕地库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所有权归属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实际交易价格与投资商进行结算。旗人民政府与投资商双方以实际验收的新增耕地面积按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四、项目组织实施

  旗人民政府成立杭锦旗引进社会投资进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选址、立项实施、验收等各项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相关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自然资源局:负责引进社会投资人招标工作,牵头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选址、立项、实施、验收工作,负责做好项目区内新增耕地的质量等级评定及地类变更,负责项目的报批备案工作。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出具同意项目申报立项的踏勘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并配合做好提供符合立项的地块位置及林业地类的核查调整工作,配合处理林地纠纷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出具立项前的踏勘审查意见和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出具立项前的踏勘审查意见和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水利局:负责出具立项前的踏勘审查意见和配合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做好项目区水资源调查,项目核发取水许可证。负责出具立项前的踏勘审查意见和配合项目验收工作,并与业主单位共同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实施工作。

  财政局:负责出具相关审查意见,资金安排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并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配合做好验收等工作。

  审计局:负责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项目完工后,在收到工程审核材料后及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等工作。

  农牧局:出具立项前的踏勘审查,配合项目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将新增耕地面积列入国家有关农业政策性补贴范围,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对新增耕地耕种的积极性。

  交通运输局:负责出具立项前的踏勘审查意见和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鄂尔多斯电业局杭锦供电分局:负责出具项目区供电意见和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项目的选址、立项、实施、验收等相关工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前的权属调整、纠纷调处、附着物清理等工作,为施工单位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做好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落实耕作主体,杜绝撂荒现象。

  五、项目收益结算

  (一)经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聘请专家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指标取得验收批复文件,完成地类变更、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后,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成功后,启动收益结算处置程序,并在6个月内完成挂网交易。

  (二)社会投资人收益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为基础计算。

  六、资金管理

  (一)项目成本。项目成本包括项目预算及其他成本。

  1.项目预算按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128号)编制相应的项目预算。

  2.其他成本包括前期设计、预算、招投标、监理、施工、决算、报备入库等费用,自然资源局、苏木镇、村委会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税费以及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费等费用。

  (二)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资金均由社会投资人全额投资,项目资金经旗财政账户转入耕地开垦费专户,由旗财政局将所需资金拨付至项目部专户,独立核算。项目应由设计单位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128号)编制项目预算。首笔款由社会投资人按项目立项概算向旗财政支付30%,其他剩余资金待项目规划设计通过专家评审及旗财政局审核后,按审核后的预算再分批次支付。旗财政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至相关单位,以确保项目正常实施。

  (三)拨付方式。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员复核,投资方、项目部书面同意后方能支付。其他费用由投资方、项目部根据相关合同支付。涉及自然资源、苏木镇、村委会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税费以及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费等,经投资方与项目部确认后,由项目部按实际发生数额直接支付给上述相关单位。

  七、项目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社会投资人和当地苏木镇政府办理项目的移交手续。

  八、其他事宜

  其他相关事宜,旗人民政府与社会投资人签订合同时以合同条款加以明确说明。

  

  

  附件:杭锦旗引进社会资金建设补充耕地库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羽强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常务副组长:乔小军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 组 长:贾巴特尔 旗政府副旗长

  成 员:折晓光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乔智平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永涛 旗财政局局长

  郝权伟 旗审计局局长

  刘永喜 旗农牧局局长

  赵建龙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杜 强 旗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海全 旗水利局局长

  吕正威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 飞 鄂尔多斯电业局杭锦供电分局局长

  哈斯额尔德尼 锡尼镇镇长

  赵永军 伊和乌素苏木苏木长

  苗 平 巴拉贡镇镇长

  张扣成 呼和木独镇党委书记

  刘文天 吉日嘎朗图镇镇长

  苏永权 独贵塔拉镇镇长

  王俊峰 塔然高勒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折晓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李平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职务的人员自行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政策解读
一键下载

    信息来源:杭锦旗

    主办:杭锦旗人民政府
    承办:杭锦旗政务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