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456
-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业务工作;其它
- 发布机构: 杭锦旗司法局
-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15日
- 名称: 杭锦旗司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 文号: 杭司发〔2024〕10号
- 时效性: 正常
-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5日


旗直各有关部门、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以及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我旗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地对全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2023年度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工作应始终坚持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精简手续、提升效率的原则,确保考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二、考核对象
1.2024年1月1日前申请设立的律师事务所。(2024年1月1日后新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本年度检查考核,但该所符合年度考核条件的律师按要求参加)
2.2024年1月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工作)证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3.符合不评定考核等次情形(见附件3)的律师,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等次。
三、考核内容
(一)党建工作。检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设立情况;检查组织党建学习情况和党建活动情况;检查发展党员情况、党建指导员履职尽责发挥作用情况、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和派驻党建指导员(联络员)工作情况。
(二)业务数据采集工作。检查案卷质量和基础管理,律师事务所在内蒙古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律管平台”)中是否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及时归档;检查律管平台中,上一年度律师受理的案件是否全部录入、业务档案是否全部归档。
(三)重点案件报备工作。检查上一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涉黑涉恶案件主动报告、备案情况。
(四)律管平台“体检”工作。检查律师事务所是否对本所律管平台内的机构、人员等信息进行审查。对历年转所调出、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的注销及3年未启动账号的处理情况;对本所违规兼职和丧失中国国籍仍然执业律师清理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是否存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五)“两公”律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检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是否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是否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有偿服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连续两年未登录“律管平台”参加年度考核或律师工作证未加盖考核等级章的情况。
(六)公益法律服务情况。律师事务所每名律师以及公职公司律师每年应提供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在2023年“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中,律师事务所每名律师进入乡村不少于2次。
(七)惩戒情况。核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处罚、处分情况,对标考核标准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程序
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于2024年4月16日至5月16日之间开展,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律师事务所应组成考核机构,召开全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会议,通过组织律师述职、开展评议评分等方式对本所律师进行所内年度考核,拟定考核意见。对新执业律师,应出具考核意见,并于律管平台内注明“新执业”字样。
(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日程表》中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律管平台,分别按照《律师执业考核材料清单》(附件1)、《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清单》(附件2)的要求,完成网上申报。
(三)旗司法局会在律管平台的“奖惩管理”目录栏内,完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及表彰奖励信息录入工作,以专门抽查、重点核查与网上考核、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确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将结果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备案。
(四)旗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由旗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确定考核结果。
(五)旗级党政机关公职律师、旗级企业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旗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确定考核结果。
(六)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材料报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七)各律师事务所要在2024年4月28日之前,准确填写附件4-8,将年度考核不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基本称职、不称职及暂缓律师执业考核人员情况报旗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五、考核结果
除符合暂缓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的特殊情形外(详见附件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标准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执行。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评定标准依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六、优化便民服务
为了落实优化服务、便民利民原则,考核章盖满的律师执业(工作)证持有者和各律师事务所许可证(副本)考核章盖满的,请在2024年4月22日前在律管系统的“证照管理”栏目内申请制作新证;其它的补发、换证事项请在“蒙速办”上申请办理。
旗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联系人:雷海燕
联系电话:0477—2282158
电子邮箱:617057182@qq.com
市律师协会联系人:张玉琴 韩兆宣
联系电话:0477—3109955
律管系统网址:111.56.142.15:10001/1awyer/login
律管平台运维:0471-3908675
附件:1.律师执业考核材料清单
2.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清单
3.暂缓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的特殊情形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标准
5.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评定标准
6.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兼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杭锦旗司法局
2024年4月15日
附件1
律师执业考核材料清单
(以下材料除表格外,上传格式均为PDF)
除律管系统要求填报的内容外,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兼职律师应下载律管系统内生成的《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兼职律师执业申请表》(附件7),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继续执业的证明;
(3)法律援助律师提交主管司法局出具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证明。
(4)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6个月的,还需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对其职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附件2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清单
(以下材料除表格外,上传格式均为PDF)
1.内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纳税凭证;
3.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4.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5.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律师协会负责审核);
6.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7.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8.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律师协会负责审核)。
附件3
暂缓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的特殊情形
一、律师执业暂缓考核的情形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2.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3.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未完成整改的。
二、律师不评定考核等次的情形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律师(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获准首次执业律师),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等次。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超过6个月);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的情形
1.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
2.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附件4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标准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执业规范等受到行业惩戒,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附件5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定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附件6
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兼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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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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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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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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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本人符合《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有足够的时间认真办理法律事务,尽职尽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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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意见 |
律师事务所(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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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意见 |
兹有我单位 (姓名)同志,身份证号 ,现在 (单位名称)从事 (法学教学科目/法学研究领域、方向)工作。 该同志 (具有/无)国家教师资格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号码为: ;该同志 (具有/无) 职称,职称证书号码为: 。我单位同意其从事兼职律师执业工作。
高校/科研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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