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5476
-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 杭锦旗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 名称: 杭锦旗财政局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预算执行环节业务变化的通知
- 文号: 杭财发〔2021〕268号
- 时效性: 正常
-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各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专户资金银行、预算单位资金业务银行:
2020年3月,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全国统一的《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指导各地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开展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为适应《规范》,按照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预算执行一体化系统上线后财政业务将会发生变化,现就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预算执行环节具体业务变化情况通知如下:
一、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一)取消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预算单位在用款计划上报环节不再填报支付方式,所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不再区分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提交一般支付申请办理预算资金的支付业务。
(二)取消代理银行授权支付额度控制
为减少预算执行环节,减轻代理银行和财政部门工作量,取消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再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代理银行不再向预算单位签发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
(三)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财政部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范》等有关要求,通过系统预置监控规则和校验规则,对财政性资金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公款违规购买名贵特产资金支付行为监控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库〔2019〕346号)《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鄂财库规发〔2018〕2号)《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鄂财发〔2012〕205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部门和所属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承担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划款行为,除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缴费及住房公积金等款项外,预算单位不得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下级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流程另行发文明确。将启用事前动态监控系统,对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予以通过,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予以拦截并给出提示。
二、资金支付
(一)集中支付凭证
1.资金支付时,取消《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均向代理银行签发《国库集中支付凭证》,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统一使用《国库集中支付凭证》。
2.不再向银行提供银行结算凭证(支票、业务委托书等)。其中转账类业务,代理银行依据《国库集中支付凭证》中收款人信息直接办理转账;现金类业务,预算单位填写支付申请时收款人信息需填写为实际取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通过系统打印《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并加盖印鉴,送达代理银行办理取现。
(二)新增批量支付业务
新增批量支付业务,主要指一笔支付凭证中有多个收款人及支付金额,主要用于预算单位支付工资、公务卡还款等业务。涉及批量支付业务时,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需向代理银行签发《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同时附《国库集中支付明细表》。代理银行依据《国库集中支付明细表》办理支付,并向财政部门签发《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金额与支付金额一致)《国库集中支付明细表》(回单金额为实际支付金额)回单,其中支付明细表中部分业务支付失败时,需签发《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被动)退回通知书》,并办理退款清算。
三、资金清算
(一)代理银行根据集中支付凭证中清算账户信息,涉及人民银行的业务,生成划款凭证,向人民银行签发划款凭证。涉及人民银行外的业务,生成专户清算划款申请,向财政部门签发专户清算划款申请。
(二)人民银行依据财政部门每日签发的《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以及代理银行提供的《划款凭证》办理资金清算。
四、退款
发生国库集中支付退款业务时,代理银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向预算单位签发《零余额账户到账通知书》(标示主动退款、被动退款)。预算单位确认签收后,当退款业务为收款人主动退款时,预算单位需向代理银行签发《资金退回(主动)通知书》,代理银行据此办理退款;当退款业务为收款人被动退款时,代理银行依据预算单位确认签收的《零余额账户到账通知书》办理退款业务,将资金退回国库账户,尚未获得预算单位签收确认之前或不属于当年度的退款业务,代理银行不能生成退款凭证。零余额账户误转入资金、跨年转入资金需联系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后,确定处理办法。
五、预算单位实有资金业务
(一)实有资金收入业务
1.新增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如基本户等)的资金支付等业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实有资金账户开户行,需向财政部门签发需代理银行在T+1日8时前将T日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明细通过代理银行查询账户余额结果、代理银行查询账户交易明细结果发送财政。
2.实有资金发生资金进账时,代理银行需签发实有资金到账通知书。
3.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查询账户余额请求或财政查询账户交易明细请求,代理银行收到请求后,返回相应结果。
(二)实有资金支付业务
预算单位支付资金时向实有资金账户开户行签发实有资金支付凭证,批量业务同时附《实有资金支付明细表》。
六、专户业务
1.财政部门向财政专户银行签发财政专户拨款凭证,不再签发原拨款凭证。
2.财政专户发生退款时,财政专户拨款退款通知书对应的原拨款凭证改为财政专户拨款凭证。
3.财政专户银行在T+1日8时前将T日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明细结果发送财政。
4.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查询账户余额请求或财政查询账户交易明细请求,代理银行收到请求后,返回相应结果。
七、电子报表业务
1.代理银行需在T+1日8时前将T日业务办理完毕的国库集中支付及退款业务向财政部门签发国库集中支付日报,每月首日8时前将上月业务办理完毕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向财政部门签发国库集中支付月报。
2.单位资金业务银行、财政专户代理银行需在T+1日18时前将T日单位资金收支日报送财政部门,每月首日8时前将上月单位资金收支月报报送财政部门。
八、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业务
(一)原始凭证
预算单位依据《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和《零余额账户到账通知书》《实有资金支付凭证》(回单)和《实有资金到账通知书》等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二)会计核算
预算单位需按照日清月结的原则,及时依据有关电子凭证回单生成会计凭证,及时完成会计凭证审核、凭证记账工作,通过自有会计核算软件记账的单位,需每月2日前将上月会计核算数据发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
九、银行账户
(一)业务批复书实现电子签章管理
自2022年1月1日起,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业务的批复书实行电子签章管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业务申请表,在一体化系统中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签市财政局国库科电子印章,单位登录系统自行打印批复书,并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二)新增账户撤户备案流程
预算单位在办理账户撤销后,须通过一体化系统提交撤户备案信息,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完成账户撤销业务。此外,预算单位账户年检批复意见为撤销的,须按账户撤销流程进行备案。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杭锦旗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