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内蒙古自治区办理涉外(包括涉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构设置和管辖范围: (一)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负责承办本市及乌盟、锡盟的涉外婚姻登记; (二)包头市民政局负责承办本市及巴盟、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盟的涉外婚姻登记; (三)赤峰市民政局负责承办本市的涉外婚姻登记; (四)呼伦贝尔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本市和兴安盟的涉外婚姻登记; (五)通辽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本市的涉外婚姻登记。 二、内蒙古自治区办理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构 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苏木)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 当事人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