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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杭锦旗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即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杭锦旗锡尼镇城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加快建立杭锦旗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建立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保障体系,编制我旗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第二条 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在2008年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在2010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使其“住有所居”。
第三条 本规划以符合杭锦旗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规划为纲要,建立杭锦旗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体系,是杭锦旗今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总体纲领。在“十一五”期间,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应与本规划相符合、相协调。
第四条 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建设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
(三)《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内建房改[2007]296号);
(五)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鄂房办发[2007]117号)
(六)鄂尔多斯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鄂府发[2006]206号);
第五条 规划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加快建立杭锦旗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困难保障体系。
(二)以杭锦旗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为基础,编制我旗“十一五”期间廉租住房总体规划。
(三)切实解决杭锦旗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社会安定、和谐、稳定。
(四)以人为本的规划思想。
第六条 规划期限:
2008—2010年。
第二章 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廉租住房
保障供应范围、标准及管理程序
第七条 本规划以杭锦旗民政部门和统计部门提供的2006年底城镇总户数10661户,人均GDP为21317元/人,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554元,人均住房面积24.9平方米为依据指导编制。
第八条 本规划所指最低收入住房家庭是指锡尼镇地区享受低保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70元),且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2006年底,杭锦旗民政局提供的低保家庭共计586户。
第九条 本规划所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城镇人均居住面积的60%以下的家庭。
第十条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由所在社区初审并公示7日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再报杭锦旗房地产事业管理局确定补助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确定后向社会公示15日。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家庭必须是城镇低保家庭;
(2)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
(4)申请人家庭必须为已婚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廉租住房的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以杭锦旗城镇区域(新旧区)总体市场租金衡量确定,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2元/平方米,“十一五”规划期内,杭锦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方式以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为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以国务院确定的廉租住房建设50平方米标准,各地区可依照本地实际可适当调整确定,杭锦旗廉租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确定每户为60平方米,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采取配建模式,建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公共医疗、教育、卫生条件便利的商品住宅小区内或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以内。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由政府划拨土地统一建设或采取政府回购方式实施,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章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在2008—2010年规划期内,每年的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以下列几个途径解决:
(一)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13.4万元(包括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住房困难专项补助);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每年安排211.6万元;
(三)公积金增值收益每年安排5万元;
第四章 规划期内租赁住房补贴及
廉租建设规模和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安排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及建设规模和经济适用住房分年度安排:
1、2008年租赁住房补贴60万元,廉租住房建设规模0.3万平方米(50套);经济适用住房2万平方米(200套)。
2、2009年租赁住房补贴60万元,廉租住房建设规模0.3万平方米(50套);经济适用住房2万平方米(200套)。
3、2010年租赁住房补贴60万元,廉租住房建设规模0.3万平方米(50套);经济适用住房2万平方米(200套)。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高档商品房)的布局和结构的同时,报经旗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规划期内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0.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6万平方米。
第十八条 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控制、区域平衡”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区域为阿斯尔大街南侧、109国道北侧、锡尼南路东西两侧、阿四线西侧划定为普通商品房规划区;以阿斯尔大街北、阿四线以东、杭锦大街南侧、胜利南路东西两侧划定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规划区;以百灵路北侧规划为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区和移民新村规划区。
第六章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第十九条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所在社区审核并公示,杭锦旗房地产事业管理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条 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80-100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一条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旗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二十二条 今后我旗不再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落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杭锦旗房地产事业管理局为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镇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杭锦旗人民政府编制,解释权归杭锦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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